(2016)黑0102刑初253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6-4-20)
(2016)黑0102刑初25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漢族,高中文化,系黑龍江省萬泰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保安。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哈爾濱市道里區看守所
辯護人畢詩雄,黑龍江畢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以哈里檢刑訴(2016)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辯護人畢詩雄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前進路56號提拉米蘇小區擔任保安隊長期間,冒用提拉米蘇小區物業的名義,以向小區業主出租地下停車位為由,收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11000元、王某甲人民幣5000元、王某乙人民幣10000元、武某某人民幣15000元、趙某某人民幣11000、徐某某人民幣6000元、谷某某人民幣2700元、薛某某人民幣8000元、宗某某人民幣3500元、崔某某人民幣5000元、馮某某人民幣10000元、張某某人民幣19000元、陳某某人民幣9000元、辛某某人民幣8000元、梁某某人民幣5000元、張某甲人民幣8000元、胡某某人民幣5000元、任某某人民幣13000元,共計人民幣154200元租車位費后逃匿。經偵查,公安機關于2015年8月24日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將被告人徐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清單、收據、工資表、哈爾濱銀行消費明細、微信記錄、戶籍證明與現實表現、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證人周某某、張某、張某丁、趙某某、孫某某證言、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武某某、趙某某、徐某某、谷某某、薛某某、宗某某、崔某某、馮某某、張某、陳某某、辛某某、梁某某、張某并、胡某某、任某某陳述、被告人徐某某當庭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數額應以被告人開出的票據來認定,不應以被害人的陳述為準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任濱生
人民陪審員 劉亭亭
人民陪審員 張 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呂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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