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119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6-4-19)
(2016)黑0102刑初11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出生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戶籍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李莉,黑龍江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以哈里檢訴刑訴(2015)8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挪用資金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公訴機關于2016年4月15日建議并經本院同意補充偵查,于同年4月18日補充偵查完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彥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李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大莊園實業有限公司采購員的職務便利,采用向公司預借采購款改變用途,采購入庫不報銷的方法套取現金,用于本人購買電視機、電腦等個人消費。大莊園實業有限公司核對其借款時,張某某承認錢款被其占用,并簽字確認。經哈爾濱裕隆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檢驗,被告人張某某多次挪用資金累計數額人民幣222936.41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經被害單位報案,公安機關于2015年7月1日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案發后,張某某家屬代其已歸還被害單位25萬元。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還款承諾書、個人往來明細賬、記賬憑證、還款收據、戶籍證明與現實表現、證人宋某甲、付某某、杜某某、宋某乙、倪某某證言、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哈爾濱裕隆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微信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身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某系初次犯罪,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償還全部挪用款項,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丁 一
人民陪審員 杜瀅鑫
人民陪審員 劉亭亭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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