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刑初43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2016-4-19)
(2016)黑0302刑初4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6日取保候審;2016年3月8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押于雞西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6日取保候審;2016年3月8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押于雞西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男,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6日取保候審;2016年3月8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押于雞西市看守所。
辯護人邢萍萍,黑龍江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區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6日取保候審;2016年3月8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押于雞西市看守所。
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以雞冠檢刑訴(201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邢萍萍,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因車某的男朋友張某欠被告人張某某錢,但無法聯系到張某索要欠款。因此李某某打算向車某的表弟胡某索要車某的電話號碼。李某某與胡某在電話中約定在雞西市雞冠區批發一條街某飯店見面。李某某因害怕被打吃虧,召集其同事被告人高某某、張某某、王某一同前往飯店。四人打車到達飯店后,高某某、張某某、王某在與胡某見面前,分別在地上撿起木棍及鐵棍,準備打起架來使用。胡某從飯店出來后,與李某某到雞西市雞冠區某胡同里談話,高某某、張某某、王某在李某某身后不遠的地方等候。因李某某與胡某對索要車某電話的事沒有談攏,二人發生爭吵,李某某在地上撿起一根鐵棍與胡某相互撕打在一起,胡某的同事許某、張某、下班路過,遂上前拉架,并與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相互撕打在一起。案發后,木棍、鐵棍被雙方丟棄于案發現場。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接受訊問。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人胡某、許某、張某、東某、車某的證言,銀灰空心鐵棒照片、黑色鋁質棍子照片、實心木棍照片、圓心木棍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指認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戶籍證明、辦案說明,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辯解,胡某、許某、張某、東某出具的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均無異議。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但以被告人張某某持械屬于在斗毆現場尋找的工具,目的是為了防止自身受到較大打擊,持械的主觀目的不具有積極追求他人傷亡的故意,不應認定為持械。且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為由,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持械聚眾斗毆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被告人犯罪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所居住社區司法機關均出具了適合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證明四被告人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社區同意監管,故對四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張某某系在公安機關掌握其犯罪事實后,傳喚到案,不符合犯罪后自動投案;張某某提前準備作案工具,又積極持械參與斗毆,故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屬自首,不應認定為持械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王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分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張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寶明
審 判 員 劉玉玲
人民陪審員 馬延賓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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