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刑初36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法院(2016-5-5)
(2016)黑0303刑初3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6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審。
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雞恒檢訴刑訴[2016]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恒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恒山區民主村趙某某家與被害人郭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并廝打,王某某用菜刀將郭某某頭部、腿部砍傷。經鑒定,郭某某的損傷屬輕傷一級。2016年3月8日,王某某主動到恒山區公安分局勝利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郭某某已和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菜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諒解書、收條、住院病歷、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證明,證人李某某、毛某某、張某某、梁某某、艾某某、金某某證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故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 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王鐘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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