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刑初42號
——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法院(2016-5-4)
(2016)黑0303刑初4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監視居住,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監視居住。
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雞恒檢訴刑訴[2016]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4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恒山區柳毛鄉中心村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于其江家門前時,與停靠在該處的黑G16543號輕型普通貨車相刮,王某某倒地受傷。經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1.95mg/100ml,屬醉酒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查獲經過、證人曹某某、楊某某、于某某、劉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乙醇定量檢驗報告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 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 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王鐘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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