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刑初27號
——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2016-5-27)
(2016)黑0421刑初27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X,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因本案于2015年5月23日被寶泉嶺農墾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寶泉嶺農墾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4月21日被蘿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7日被蘿北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鶴崗市看守所。
蘿北縣人民檢察院以黑蘿檢訴刑訴(2016)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蘿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玉來、被告人魏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X在蘿北縣鳳翔鎮怡園賓館205房間,容留范XX、李X、謝XX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2、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21時許,被告人魏X在其停靠在蘿北縣鳳翔大街的中華轎車內,容留姜X和范XX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X在其停靠在蘿北縣名山農場供熱站附近的中華轎車內,容留姜X吸食甲基苯丙胺。
綜上,被告人魏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
被告人魏X于2015年5月23日被公安機關在江蘇省灌云縣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抓獲經過及現場指認照片;證人范XX、姜X、李X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X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魏X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魏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魏X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自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完畢)。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于匯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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