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刑初172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2016-5-6)
(2016)黑0803刑初17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史××,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縣,身份證號碼無法查到,漢族,文盲,無職業,住佳木斯市向陽區紅霞社區,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縣。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佳向檢訴刑訴(2016)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永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史××來到佳木斯市前進區南崗一隊,趁被害人趙××家中無人、門未上鎖之機,將其放置在家中的一個1150W普通型電鎬(價值人民幣100元)、一個優樂芙牌手轉(價值人民幣100元)盜走。作案后,贓物手轉被丟棄。案發后,贓物電鎬被依法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2、2015年9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史××來到佳木斯市向陽區瑞佳旅店,趁被害人孫×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該旅店內的一條仿都彭腰帶(價值人民幣10元)、一部lenovoa768T型聯想手機(價值人民幣150元)、一部直板7260型諾基亞手機(價值人民幣30元)、現金人民幣20余元盜走。作案后,贓款被其揮霍。案發后,贓物被依法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3、2015年10月6日12時許,被告人史××來到佳木斯市向陽區和平大隊,趁被害人劉×家中無人、門未上鎖之機,將其放置在家中的一部直板1010型諾基亞手機(價值人民幣20元)、一部樂檬K3型聯想手機(價值人民幣10元)盜走。作案后,贓物聯想手機被其銷贓得款后揮霍,贓物諾基亞手機被其丟棄。
4、2015年10月7日16時許,被告人史××來到佳木斯市前進區南崗村,趁被害人高××家中無人、門未上鎖之機,將其放置在家中的一個800W普通型手提切割機(價值人民幣300元)、6個監控攝像頭(價值人民幣180元)、一臺上海通用牌電焊機(價值人民幣600元)、2塊165型拖拉機電瓶(價值人民幣500元)盜走。作案后,部分贓物被其銷贓得款后揮霍。案發后,部分贓物被依法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5、2015年10月9日21時許,被告人史××來到佳木斯市向陽區和平大隊,趁被害人程××不備,將其放置在院內摩托車上的一塊121V4-3B型電池(價值人民幣30元)盜走。作案后,贓物被依法扣押。
6、2015年10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史××來到佳木斯市向陽區和平大隊,趁被害人賈××熟睡之機,將其放置在家中的一部翻蓋V19型金智迪手機(價值人民幣80元)、一部直板H1998HODOO手機(價值人民幣50元)、現金人民幣120元盜走。作案后,贓物被藏匿于家中,贓款被其揮霍。案發后,贓物被依法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史××盜竊犯罪6起,犯罪數額共計人民幣2300余元。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史××被公安機關在佳木斯市向陽區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孫×、劉×、高××、程××、賈××陳述,佳木斯市價格鑒定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室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量刑并處罰金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上列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秀杰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人民陪審員 韓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解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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