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刑初33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2016-5-9)
(2016)黑0805刑初3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XX,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22日被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檢察院以佳東檢訴刑訴(2016)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繼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9月16日9時20分,被告人蔣XX駕駛黑D54036號豪濼牌重型廂式貨車在佳撫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三江平原飼料有限公司門前處,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對向車道,與在佳撫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被害人張XX駕駛的黑D95411號力之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XX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符合生前因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苗X、張XX、張X、于XX的證言,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意見書,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鑒定所毒物(酒精含量)檢測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議,戶籍證明及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蔣XX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罪行,可予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蔣XX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王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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