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刑初61號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6-5-13)
(2016)黑0882刑初6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取保候審。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富檢訴刑訴(2016)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關喜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在承包經營富錦市豐華采石場期間,未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在富錦市石砬山林場施業區開采石料作業過程中,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經佳木斯市林業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鑒定:富錦市豐華采石場非法占用并改變林地用途總面積為31.74畝,改變林地用途對林地植被及森林土壤毀壞程度嚴重。被告人劉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公安機關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孟某某與石砬山林場簽訂的碎石承包合同,孟某某與劉某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富錦市森林公安局現場勘驗檢驗筆錄,證人趙某某的辨認筆錄及相關照片,佳木斯市林業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所佳林司所(2015)林技鑒字22號林業技術司法鑒定意見書、富錦市森林公安局鑒定結論通知書及司法鑒定意見書附件,富錦市林業局、富錦市石砬山林場證明,富錦市森林公安局關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證明,富錦市公安局硯山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劉某某戶籍、現實表現證明,證人孟某某、趙某某、劉某、曹某某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承包經營富錦市豐華采石場期間,未辦理林地征占用手續,在林地上實施采石行為,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防護林大量毀壞,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考慮到被告人劉某某無前科、劣跡,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危險,對其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張榮坤
審判員 吳佩秋
審判員 劉世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谷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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