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刑初50號
——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2016-4-14)
(2016)黑0882刑初5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富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富錦市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公安機關執行,現羈押于富錦市看守所。
富錦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富檢訴刑訴(2016)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被告人于某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關喜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郭某系朋友關系。2015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郭某在宏勝鎮順意燒烤店吃燒烤時相遇,喝了一杯白酒后,被告人于某某離開燒烤店。22時許,被告人于某某返回燒烤店將被害人郭某找到燒烤店外,二人走到富錦市宏勝鎮政府大門南側時,因瑣事發生口角,被告人于某某用尖刀將郭某刺傷。經法醫鑒定:郭某腰部開放傷并十二指腸、小腸破裂、橫結腸、結腸、小腸系膜裂傷、腰背部銳器傷,屬重傷二級。被告人于某某于當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郭某自愿達成協議,被告人于某某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郭某經濟損失90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于某某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富錦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富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兇器尖刀照片,被告人于某某對兇器尖刀的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被告人于某某與被害人郭某達成的協議書、被害人出具的收條,富錦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被害人郭某的陳述,證人李某某、楊某某、高某某、劉某某的證言,富錦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富錦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佳富公(刑技)鑒(法臨)字(2015)42號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法適中,予以采納。考慮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張榮坤
審判員 劉世平
審判員 楊清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齊 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