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刑初68號
——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法院(2016-4-14)
(2016)黑1281刑初68號
公訴機關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政治面貌群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2016年4月8日本院決定逮捕,4月11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安檢訴刑訴(2016)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新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5日1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無證、酒后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安達市南橫鐵路街路口處,與由南向北孫某某駕駛的黑號捷達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及周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孫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510㎎/100ml;周某某血樣中乙醇成份含量為122.5525㎎/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證人孫某某、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證言,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的接警工作說明,交通事故照片,交警大隊的工作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交警大隊涉案車輛登記表,扣押、扣留物品審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審批表,返還物品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孫某某駕駛證、行駛證,被告人的戶籍信息,以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法醫毒物(乙醇)檢驗報告書,車輛安全性能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周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0元。(此款已向本院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曲艷春
審 判 員 閆 明
人民陪審員 周斌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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