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刑初70號
——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2016-5-13)
(2016)黑1283刑初70號
公訴機關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騰某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漢族,小學四年文化,農民。2016年2月1日因本案被海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經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海倫市公安局執行。同年4月6日經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年5月3日本院決定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黑海倫檢訴刑訴[2016]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衛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騰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31日17時50分許,被告人騰某某駕駛黑MJTxxx號出租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海倫市土產公司門前時,因其駕駛車輛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駛未注意瞭望,遇行人橫過道路避讓不及而與被害人曹某某相撞,致曹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左顳部顱骨骨折、雙側硬模下出血、腦實質受壓致顱腦損傷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騰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曹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偵查,被告人騰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被公安機關在事故現場抓獲。
被告人騰某某的供述及辯解:2016年1月31日,其拉載三位女乘客在火車站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至老土產公司門前,由于躲避不及將一行人撞傷后,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并被警察帶走的事實。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17時50分許,被告人騰某某駕駛黑MJTxxx號出租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海倫市土產公司門前時,因其駕駛車輛在限速路段內,超速行駛未注意瞭望,遇行人橫過道路避讓不及而與被害人曹某某相撞,致曹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左顳部顱骨骨折、雙側硬膜下出血、腦實質受壓致顱腦損傷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騰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曹某某負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騰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曹某某的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騰某某的家屬賠償被害人曹某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被害人曹某某的家屬諒解了被告人騰某某的行為,并表示不再追究騰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抓獲、破案經過,證人王某某、騰某甲、曹某甲、裴某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照片,協議書及諒解書,被告人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騰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肇事后保護現場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騰某某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李大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閆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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