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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黑1283刑初56號

    ——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2016-5-4)



    (2016)黑1283刑初56號
    公訴機關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漢族,無文化,職業農民。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海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1日因本案被海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經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海倫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海倫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職業農民。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海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1日因本案被海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經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海倫市公安局執行。現羈押于海倫市看守所。
    辯護人白麗娟,黑龍江蕭鄉律師事務所律師。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黑海倫檢訴刑訴[201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衛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白麗娟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被告人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劉某某承建了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建設項目,年底工程結束,因房地產市場下滑,導致債務纏身,二人合謀以極端方式逼迫開發商拿錢。2015年12月30日1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商議后到綏化市北林區新港灣小區12號高層住宅樓樓頂上揚言跳樓,制造社會影響,造成現場大量群眾、車輛聚集圍觀、交通擁堵,時間長達3個小時,并引起綏化市北林區公安局、交警支隊、消防支隊出動人員及車輛趕到現場緊急應對,事發現場路段交通管制。后經勸說才將二人勸離現場,當日被綏化市北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海倫市人民政府對此事高度重視,多次組織相關部門與趙某某、李某某等人進行協商均未達成一致。2016年1月20日,趙某某、李某某再次到哈爾濱市道里區建國街268號新苑賓館樓頂上,采取相同方式揚言欲跳樓并要求立即見到海倫市長,現場解決此事,不拿到錢絕不從樓上下來,制造社會影響。因該路段地處中心區域,人流密集、車流量大,造成現場百名群眾圍觀,建通擁堵,哈爾濱市公安局道理分局出動巡警、派出所、消防、區政府應急辦、衛生服務中心等部門人員趕到現場進行疏導交通,維護現場秩序,并對其二人進行勸阻,持續時間長達6、7個小時,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經偵查,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于2011年1月22日被海倫市公安局在市政府抓獲。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本院移送物證照片,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接警記錄、情況說明等,證人孫某某、劉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視聽光盤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某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發表了:1、被告人李某某案發后沒有逃跑,配合政府處理問題,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應認定自首;2、被告人李某某系從犯地位;3、被告人李某某無犯罪前科,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劉某某承建了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建設項目,年底工程結束,因房地產市場下滑,導致債務纏身,二被告人合謀以跳樓方式給海倫市政府制造影響,引起政府的重傷,逼迫開發商拿錢。2015年12月30日1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相約到綏化市北林區新港灣小區12號高層住宅樓樓頂上揚言跳樓,制造社會影響,造成現場大量群眾、車輛聚集圍觀、交通擁堵,時間長達3個小時,并引起綏化市北林區公安局、交警支隊、消防支隊出動人員及車輛趕到現場緊急應對,事發現場路段交通管制。后經勸說才將二人勸離現場,當日被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海倫市人民政府對此事高度重視,多次組織開發商及相關部門與趙某某、李某某等人進行協商未果。為進一步引起海倫市政府的重視,2016年1月20日,趙某某、李某某再次相約到哈爾濱市道里區建國街268號新苑賓館樓頂上,揚言欲跳樓,并要求立即見到海倫市市長,現場解決此事,不拿到錢絕不從樓上下來,制造社會影響。因該路段地處中心區域,人流密集、車流量大,造成現場百名群眾圍觀,建通擁堵,哈爾濱市公安局道理分局巡警隊、派出所、消防隊、道里區政府應急辦公室、衛生服務中心等部門人員趕到現場進行疏導交通,維護現場秩序,并對二被告人進行勸阻,持續時間長達6、7個小時后,將二被告人強行帶離樓頂。
    經偵查,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于2011年1月22日被海倫市公安局在市政府抓獲。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證實李某某、趙某某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負責人;
    2、到案、破案經過,證實2014年6月份,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及其弟弟劉某乙、李某某的丈夫劉某某一起合伙承建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項目,因結算工程款時雙方發生糾紛,李某某、趙某某多次揚言跳樓企圖造成社會影響,達到其個人目的。2016年1月22日19時許海倫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在市政府西廂房一樓信訪辦將其二人抓獲;
    3、證人于某甲的證言,證實我系綏化市北林區鑫港灣小區的物業經理。2015年12月30日,我在鑫港灣小區售樓處院內看見兩個女的在樓頂上要跳樓,在街上看熱鬧的人很多,后來二人被警察帶了下來;
    4、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系綏化市北林區鑫港灣小區的保安。2015年12月30日11時許,我在鑫港灣小區售樓處院內看見兩個女的在樓頂上要跳樓,后來被警察帶了下來。當時有五、六百人圍觀,還有三、四十臺汽車,消防隊來了兩臺消防車,現場很亂,人和車將東直南路堵塞;
    5、證人趙某甲的證言,證實我系海倫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主抓城建工作。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及其弟弟劉某乙、李某某的丈夫劉某某一起合伙承建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項目,因結算工程款時雙方發生糾紛,趙某某和李某某聲稱過不去年了,分兩次在綏化市、哈爾濱市要跳樓給海倫市政府施壓,政府多次召集有關部門開協調會研究此事,并且提供幾個方案,但二人均不同意。二人第一次要200萬元,后來要500萬元,不給錢就要去北京跳樓,以威脅政府;
    6、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系海倫市建設局局長。2015年12月30日中午接到市里通知,有兩名女子在綏化市要跳樓。我和李某甲副市長、信訪局張某某局長、國某某副局長、長發鄉崔某某書記、呂某某副書記、勞動監察局刑某某局長、宋某某副局長到綏化市信訪局。經了解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及其弟弟劉某乙、李某某的丈夫劉某某一起合伙承建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項目,因結算工程款時雙方發生糾紛,兩名女子是為討要工程款才要跳樓。我們回來后,市里召開緊急會議,對該事進行調查。經調查,該事件屬于合同糾紛,開發商趙某乙沒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后來我們多次召開協調會解決她們的問題,但她們要求太高,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又過了幾天,二人到哈爾濱市跳樓要錢。將二人接回來后,又多次進行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我們要求二人按司法程序解決問題,二人不同意;
    7、證人魏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系海倫市長發鄉鄉長。2015年12月30日,我接到市里通知說趙某某和李某某在綏化市跳樓。我和長發鄉黨委書記崔某某、副書記呂某某會同海倫市信訪局的工作人員到綏化市接二人,得知二人被行政拘留。回到市里后,市里成立調查組。經調查,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及其弟弟劉某乙、李某某的丈夫劉某某一起合伙承建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項目,因結算工程款時雙方發生糾紛,開發商趙某乙不欠二人工程款,并且還多給他們19套住宅和2套門市房,價值200萬元左右,并且劉某某和劉某乙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由開發商趙某乙負責結算。2016年1月6日,海倫市市建設局牽頭對此事進行協商,趙某某和李某某要求開發商給她們500萬元補償款,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后來又召開了幾次協調會,沒有協商成。勸二人走司法程序,二人不同意,還是提出要500萬元補償款。2016年1月20日,又接到二人在哈爾濱市要跳樓的通知,市里派人將二人接回。又召開幾次協調會進行調解,但均未成功;
    8、證人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系海倫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及其弟弟劉某乙、李某某的丈夫劉某某一起合伙承建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項目,因結算工程款時雙方發生糾紛。二人在綏化市、哈爾濱市要跳樓給海倫市政府施壓,政府多次開會協調此事,因二人要求太高沒有協商成;
    9、證人孫某甲的證言,證實我是綏化市駐省信訪工作組成員。2016年1月20日我接到工作組的電話,說有兩名海倫市的女上仿人員在道里區建國街268號樓上要跳樓,我前去處理。后我們雙方僵持幾個小時候,強行將二人帶離樓下。當時現場有二、三百人圍觀,交通已經擁堵,兩邊的車輛無法通行,大約持續了4個多小時。現場有警察疏散圍觀群眾和疏導車輛,還有三臺消防車和一臺救護車;
    10、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實我系哈爾濱市道里區政府應急辦科長。2016年1月20日,我接到110指揮中心報告,在道里區建國街268號樓上有兩名女子要跳樓。我到達現場后,看到公安干警、消防隊員都在現場疏散群眾、疏導車輛。大約有一百人左右圍觀,車輛擁堵。我到樓上勸阻二人,她們要見海倫市市長,不給她們工程款,她們就要跳樓。經多次勸阻,持續了5個多小時,公安干警和消防隊員將二人強行帶到樓下;
    11、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我系哈爾濱道里區建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大夫。2016年1月20日我接到指令,有兩名海倫市的女上訪人員在道里區建國街268號樓上要跳樓,我們提供了一臺救護車到達現場。現場有公安干警和消防隊員在維持秩序,周圍看熱鬧的人很多,車輛擁堵。我聽到兩名女子喊要見市長,如果見不到人、不給她們錢,她們就要跳樓。大約僵持了4個小時左右,兩名女子被消防隊員和公安干警強行帶到樓下,有一名女子突發性心臟病,我們將該女子送到醫院進行救治。經檢查沒有問題后,將她送到賓館;
    12、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我系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鋼鐵派出所的民警。2016年1月20日,我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在道里區建國街268號馨苑賓館樓上有兩名女子要跳樓。我到達現場后,和一名賓館工作人員到樓上勸阻二人。她們說要見海倫市市長,開發商趙某乙欠她們工程款,見不到錢就跳樓。持續了5、6個小時,綏化信訪辦工作人員和消防隊員將二人強行帶到樓下。馨苑賓館處于繁華地段,當時有消防隊員、巡警、應急辦和區救護站的工作人員來到現場,有三臺消防車、一臺救護車。圍觀群眾大約有二、三百人,造成交通擁堵,我們疏散圍觀群眾,持續了5、6個小時;
    13、證人馮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系哈爾濱市馨苑賓館經理。2016年1月20日,有兩名女子在我們賓館樓頂上要跳樓。她們要求見海倫市市長解決工程款的事情,后被公安干警強行帶下樓頂。從中午11點左右到下午6點左右,看熱鬧的人很多,兩邊的車輛無法通行;
    14、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系哈爾濱市馨苑賓館保安。2016年1月20日有兩名女子在我們賓館樓頂上要跳樓,她們要求見海倫市市長解決工程款的事情,后被公安干警強行帶下樓頂。看熱鬧的人有二、三百人,造成交通擁堵,兩邊的車輛無法通行。大約有20多名警力在維持秩序,有三臺消防車和一臺救護車,大約持續7個小時左右;
    15、證人顧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系哈爾濱市馨苑賓館KTV經理。2016年1月20日有兩名女子在我們賓館樓頂上要跳樓,她們要求見海倫市市長解決工程款的事情,后被公安干警強行帶下樓頂。當時有二、三百人圍觀,造成交通擁堵,警察疏散圍觀群眾,來了三臺消防車和一臺救護車,持續5、6個小時;
    16、證人蘇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系現役消防兵。2016年1月20日在道里區建國街268號馨苑賓館樓上有兩名女子要跳樓。我們到達現場后,對二人進行勸阻。她們要求見海倫市市長,解決她們工程款的問題。我們和信訪局的工作人員將二人強行帶到落下的事實。該地段處于繁華地段,有很多圍觀群眾,造成交通擁堵,出動警力三、四十人,他們疏散圍觀群眾和疏導車輛;
    17、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實我系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開發項目的負責人,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及其弟弟劉某乙、李某某的丈夫劉某某一起合伙承建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項目,項目完工后,我已經將工程款結清。劉某乙和于某某說開發沒有掙到錢,我又給他們19套住宅樓和2套門市房。劉某乙和劉某某欠農民工工資,我又給他們墊付100多萬元工資款。2015年12月30日,我接到長發鄉崔某某書記的電話,說劉某乙和劉某某的家屬趙某某、李某某在綏化市要跳樓,我和市里的相關人員到綏化市,二人被警方拘留。回來后,市里多次組織開協調會,因她們要的錢太多,沒有協商成。2016年1月份,我又接到長發鄉鄉長魏某某的電話,說二人在哈爾濱要跳樓。市里將她們接回來后,又多次召開協調會,但都因為她們要求太高沒有協商成;
    18、綏化市公安消防支隊北林區大隊特勤中隊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12月30日11時52分,接到119指揮中心指令稱:大潤發旁新港灣小區12號樓兩人跳樓。該中隊出動搶險救援消防車一臺、登高平臺消防車一臺,指戰員7名到達現場。發現兩名女性在樓頂揚言跳樓。現場圍觀人員眾多,造成交通擁堵。后在市局領導勸說下成功將其勸阻;
    19、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東風派出所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12月30日11時許,該所接到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綏化市北林區鑫港灣小區高層樓頂有人準備跳樓。該所派出警力前往處警。發現兩名女子在鑫港灣小區12號高層住宅樓頂部揚言跳樓。現場周圍聚集五、六百名人員圍觀,周圍車輛在道路上擁堵達3個小時。指揮中心協調北林區消防大隊出動兩臺消防車輛進行救援,北林區交警大隊出動多名警員對現場交通進行疏通。后成功將二人勸阻,二人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
    20、綏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大隊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12月30日11時許,該大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在綏化市北林區新港灣小區高層樓頂有人準備跳樓。該大隊調集警力,自11時起對新港灣小區周邊路段實施3個小時交通管制;
    21、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突發事件接警記錄表,證實2016年1月20日12時15分,鋼鐵派出所報告:建國街268號新苑賓館8樓樓頂2名女子欲跳樓。鋼鐵派出所已出警,道里消防大隊也趕到現場;
    22、哈爾濱市公安消防支隊道里區大隊愛建中隊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月20日11時55分,該中隊接到119指揮中心指令稱: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建國街268號樓頂有人跳樓。該中隊出動三臺消防車,9名指戰員到達現場。經過了解情況,海倫市兩名女性稱開發商拖欠工程款,要求海倫市市長攜帶現金親自到現場解決,否則跳樓。當時現場圍觀群眾很多,造成交通擁堵。隨后分局又來很多領導和警察,進行疏散群眾和警戒現場。直到下午18時左右,綏化市信訪局工作人員和幾名警察及三名消防戰士將二人強制帶離;
    23、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鋼鐵派出所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月20日11時許,該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建國街268號馨苑賓館樓上有人揚言跳樓輕生。該所出動警力前往處警。經過了解,二人稱海倫市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要求海倫市政府領導到現場。造成樓下上百人聚集圍觀。經協調,道里區消防大隊出動三輛消防車、道里區政府應急處突處辦協調急救中心救護車協同進行救援,由于該路段地處中心區域,車流量大、人員密集,交通受到嚴重影響,社會影響較大。經過七個小時的努力與溝通,將二人帶離現場;
    24、哈爾濱市道里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月20日12時15分,接到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報告:哈爾濱市道里區建國街268號馨苑賓館樓頂有人要跳樓。經過了解是海倫市的兩名女子因索要工程款要跳樓,并聲稱要見海倫市政府領導,不來就跳。當時現場圍觀群眾很多,已造成交通擁堵,派出所民警和巡警大隊民警疏散圍觀群眾和車輛。到下午6時許,才把兩名女子解救下來;
    25、海倫市公安局調取文件清單及光盤,證實該局依法調取出警視頻光盤、視頻錄像及二被告人跳樓現場情況;
    26、現場勘驗照片,證實李某某、趙某某所要跳樓的現場情況;
    27、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趙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被該局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二百元;
    28、海倫市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趙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被該局行政拘留十日。
    29、被告人李某某、趙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李某某丈夫劉某某與趙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及趙某某弟弟劉某乙從海倫市長發鄉濱海新村開發商趙某乙手里承建了四棟樓房,直到工程結束,趙某乙也沒有給付工程款和追加工程款的錢。2015年12月29日,二人在電話里商量到綏化市跳樓,這樣能引起海倫市政府的重視。二人于次日登上綏化市大潤發超市附近的一個高層住宅樓樓頂,騎坐在樓頂邊緣處,警察到樓頂勸說二人,二人拒絕從樓上下來。后來,這棟樓的開發商曹猛上來勸說,二人從樓上下來。持續兩個多小時,大約有上百人圍觀,警察和消防隊員在樓下維持秩序。二人被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回來后,海倫市政府多次召開協商會議,也沒有解決問題。2016年1月19日,二人通電話說在綏化市跳樓也沒有人給解決問題,商量到哈爾濱市去跳樓,更能引起海倫市政府的重視。二人于次日到哈爾濱市中醫院附近的一個七、八層的老樓,二人爬上樓頂,騎坐在樓頂的邊緣墻上。過了半個小時左右,哈爾濱的警察到了樓頂勸二人下去,二人提出要求見海倫市市長,并且把錢在現場給她們,不然就不下去。后來,消防隊員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趕到樓頂勸說,二人堅持要見海倫市市長。僵持六、七個小時,消防隊員趁二人不注意將她們拽住,從樓上帶了下來。下面有很多人圍觀和照相,停了很多車,還有警車和消防車,有很多消防隊員和警察維持秩序;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不能正確對待民事糾紛,以跳樓的方式給政府施加壓力,制造社會影響,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發表的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和從犯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本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不予支持,對其他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庭審中認罪、悔罪,故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村屯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白永順
    代理審判員  李大明
    人民陪審員  馬貴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郭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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