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刑初第25號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5-13)
(2016)黑1181刑初第25號
公訴機關北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女,漢族,大學文化,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單位受賄罪經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韓××,黑龍江龍琰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北檢公訴刑訴[2016]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犯單位受賄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肇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及其辯護人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杜×被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任命為該院急診科副主任并負責主持本科室全面工作。2012年至2015年期間,江蘇省天陰市天江藥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劉××為使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急診科多銷售本公司的藥品,按照醫生開出藥品10%給予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急診科副主任杜×返利款共計人民幣287033.28元,杜×將收取的款項用于急診科學術交流、培訓、科里會餐等單位活動費用支出。
經偵查,被告人杜×于2015年9月17日被檢察機關抓獲,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急診科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回扣款,情節嚴重,被告人杜×身為負責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其處罰。同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1.書證被告人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經過,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組織機構代碼證,黑龍江中醫院執業證,黑龍江省中醫研究院關于杜×等通知任職文件,干部履歷表,杜×開出天陰天江藥業藥品明細單,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說明,證明等;2.證人劉××、楊×、樸××、李×、姜××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杜×的供述和辯解及同步錄音錄像。
被告人杜×對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單位受賄犯罪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杜×的辯護人認為,杜×在單位受賄罪起到次要作用,處于被動、從屬地位,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很小;對于接受回扣數額認為現有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事實清楚的證明程度;認為杜×交代問題態度誠懇,積極配合辦案單位查清事實;國家對于貪污受賄犯罪案件的量刑具有整體從輕、減輕傾向,并希望法庭對被告單位定罪判處罰金的情況下,對被告人杜×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杜×被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任命為該院急診科副主任并負責主持本科室全面工作。2012年至2015年期間,江蘇省天陰市天江藥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劉××為使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急診科多銷售本公司的藥品,按照醫生開出藥品10%給予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急診科副主任杜×返利款共計人民幣287033.28元,杜×將收取的款項用于急診科學術交流、培訓、科里會餐等單位活動費用支出。
經偵查,被告人杜×于2015年9月17日被檢察機關抓獲,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經過,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組織機構代碼證,黑龍江中醫院執業證,黑龍江省中醫研究院關于杜×等通知任職文件,干部履歷表,杜×開出天陰天江藥業藥品明細單,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說明,證明等;
2.證人劉××、楊×、樸××、李×、姜××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杜×的供述和辯解及同步錄音錄像。
本院認為,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急診科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回扣款,情節嚴重,被告人杜×身為負責人,其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客觀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杜×交代問題態度誠懇,積極配合辦案單位查清事實的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沒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杜×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贓款全部返還,對其可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夏寒梅
人民陪審員 楊雅清
人民陪審員 楊海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謝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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