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刑初36號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5-13)
(2016)黑1181刑初36號
公訴機關北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甲,男,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4月2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北檢公訴刑訴(2016)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肇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21時許,高(已判刑)與被害人趙乙有矛盾,遂找到被告人趙甲,趙甲又找到了東子和胖子(二人未查到真實姓名),趙甲等四人來到北安市慶華區徐記燒烤店找到趙乙,在飯店門前對趙乙進行毆打,致趙乙左手腕部及右眉弓損傷。經法醫鑒定:趙乙左手腕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趙乙右眉弓外側損傷構成輕微傷。
經偵查,被告人趙甲于2016年3月1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書證被告人趙甲、被害人趙乙戶籍證明、投案經過,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北安市人民法院判決書、諒解書、說明、申請書、趙乙住院病歷等;證人徐甲、張、徐乙、王甲、馮、王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趙乙的陳述;被告人趙甲供述和辯解及同案犯高的供述和辯解;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客觀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應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獲得被害人諒解,與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故依法對被告人趙甲從輕處罰。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萬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馮忠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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