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刑初26號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2016-4-21)
(2016)黑2701刑初26號
公訴機關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XX,住黑龍江省,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3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以大加檢訴刑訴(2016)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成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5時35分,被告人周XX駕駛江鈴牌轎貨車,由加格達奇區人民路自東向西行駛。行至大興安嶺地區邊防支隊門前會車時,由于冰雪路面,瞭望不周,未能保持安全車速,將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孫X撞倒,導致孫X當場死亡,周XX在現場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周XX在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經偵查,被告人周XX于2015年11月24日被傳喚至加格達奇區公安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一款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XX犯罪后投案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并當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XX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5時35分,被告人周XX駕駛江鈴牌轎貨車,由加格達奇區人民路自東向西行駛。行至大興安嶺地區邊防支隊門前會車時,由于冰雪路面,瞭望不周,未能保持安全車速,將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孫X撞倒,導致孫X當場死亡,周XX在現場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孫X系生前頭部、腰部遭受外力作用導致顱腦損傷、腹部出血死亡。被告人周XX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經偵查,被告人周XX于2015年11月24日被傳喚至加格達奇區公安局。
再查,被告人周XX與被害人孫X的家屬在庭外雙方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即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20000.00元,同時被害人家屬表示對被告人予以諒解,懇請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周XX從輕處罰。
上述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質證查實,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物證肇事車一臺(照片);
書證有歸案情況說明、賠償協議書、諒解書等;
證人鄭XX的證言;
被告人周XX的供述與辯解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尸體檢驗鑒定書、加格達奇區交警隊事故認定書、齊齊哈爾安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書;
加格達奇區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周XX交通肇事后能夠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在公安機關訊問時,又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后能夠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積極賠償,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延成
審 判 員 劉 荃
人民陪審員 張洪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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