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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103刑初183號

    ——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2016-5-5)



    (2016)吉0103刑初183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現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5年8月19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取保候審,后經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12月4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肖某甲,別名肖某乙,1979年5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三盛玉鎮辛店村小辛店屯四社,現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邱家小區17棟2單元505室。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5年10月10日被臨時羈押在長春市第二看守所,后于2015年10月14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11月13日由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執行逮捕,后經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12月18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昱,吉林恒軼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長寬檢刑檢刑訴(2016)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環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及其辯護人王昱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1日至8月18日,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在長春市寬城區兆豐凱旋明珠小區金街“佳琪服裝店”內共同開設賭場,并商議由被告人肖某甲提供賭博場地,由被告人鄭某某提供技術支持并進行經營管理。設置捕魚機一臺(可同時容納六人進行賭博)、金鯊機一臺(可同時容納八人進行賭博)、跑馬機一臺、蘋果機一臺。經鑒定,捕魚機為六臺小型機器整合,確認為六臺機器;金鯊機為八臺小型機器整合,確認為八臺機器;跑馬機為獨立的一臺機器,確認為一臺機器;蘋果機為獨立的一臺機器,確認為一臺機器。上述十六臺機器均屬于賭博工具。二人設定賭博方式,共獲利約一萬元。案發后,上述涉案機器、涉案資金人民幣4090元(以下幣種同)已被扣押。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抓捕經過、到案經過、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電話查詢記錄、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繳、追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委托認定書、回執、房屋租賃合同、看守所臨時羈押證明等;證人張某某、李某甲、孫某某、路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證言;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開設賭場,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肖某甲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至8月18日,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在長春市寬城區兆豐凱旋明珠小區金街“佳琪服裝店”內共同開設賭場,并商議由被告人肖某甲提供賭博場地,由被告人鄭某某提供技術支持并進行經營管理。設置捕魚機一臺(可同時容納六人進行賭博)、金鯊機一臺(可同時容納八人進行賭博)、跑馬機一臺、蘋果機一臺。經鑒定,捕魚機為六臺小型機器整合,確認為六臺機器;金鯊機為八臺小型機器整合,確認為八臺機器;跑馬機為獨立的一臺機器,確認為一臺機器;蘋果機為獨立的一臺機器,確認為一臺機器。上述十六臺機器均屬于賭博工具。二人設定賭博方式,共獲利約10000元。案發后,上述涉案賭博機器、涉案資金人民幣4090元已被扣押。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共86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一)書證
    1.抓捕經過、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系被抓獲到案。
    2.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證實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的的自然信息情況。
    3.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鄭某某、肖某甲無前科劣跡。
    4.照片,證實被扣押的賭博機的情況。
    5.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涉案四臺賭博機、被告人鄭某某持有的涉案人民幣1090元、張某某持有的涉案人民幣3000元被扣押。
    6.收繳、追繳物品清單,證實被扣押的四臺賭博機,被告人鄭某某持有的涉案人民幣1090元,張某某持有的涉案人民幣3000元已被收繳。
    7.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李某甲、孫某某、路某某因賭博被行政拘留五日、李某乙因賭博被行政拘留三日。
    8.委托認定書、回執,證實賭博場所的賭博機數量共計16臺。
    9.房屋租賃合同,證實被告人肖某甲租賃用于開設賭場的房子的情況。
    10.看守所臨時羈押證明,證實被告人肖某甲于2015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臨時羈押在長春市第二看守所。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某證言:有一個叫肖某乙的男子于2015年8月1日至8月18日,在長春市寬城區兆豐凱旋明珠小區金街佳琪服裝店內開設賭博機游戲廳,讓我當收銀員,游戲廳營業時間是每天上午10時到晚上22時,賭博工具有金鯊賭博機,俗稱飛禽走獸,一臺捕魚機,一臺蘋果機,一臺跑馬機,場所和賭博工具都是肖某乙提供的。我不清楚肖某乙和鄭某某是什么關系,我就知道肖某乙讓鄭某某修機器,還有我每天的營業款都交給鄭某某,我就負責收銀、打掃衛生、把每天的營業額交給鄭某某,鄭某某把錢交給肖某乙,這個場所沒有其他人,就是我和鄭某某,鄭某某負責維修機器,把每天的收入轉交給肖峰,他還負責放哨,觀察是否有警察來抓賭博。肖某乙不在時,我負責技術上分,收銀、結算,其他工作都由鄭某某負責。我不知道鄭某某在這里的收入,但我知道鄭某某每修理一次機器肖某乙都要給他幾百元。我的每月底薪是3000元錢,每天的車費是25元,每天有20元的飯補。肖某乙毎十天結算我的工資,我已經得到了1200元。我是通過張曉峰介紹來這里的,張曉鋒是鄭某某的一個朋友,我是在2009年在客車廠工作時認識張曉鋒的,現在他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2015年7月中旬,張曉峰通過電話聯系我,說給我介紹一個工作,然后就給了我鄭某某的電話。我就找到了鄭某某,2015年7月31日,我開始從事這個工作了,鄭某某說這個游戲廳已經有四個賭博機,鄭某某讓我過來給他們收銀上分,打掃衛生,底薪是3000元,要是生意好的話,再給我報點吃飯錢,同時鄭某某教我怎樣給機器上分,當時我知道這是一個賭博場所,我干了幾天之后就不想干了,但是鄭某某和我說這里沒人,你就接著干吧,我就沒有走。屋內的賭博機是誰買的我不知道,我去的時候屋內就有三臺賭博機,有捕魚機、金鯊銀鯊機、蘋果機。2015年8月16日,鄭某某接了一個電話就出去了,然后他就搬進來一臺跑馬機。2月15日以后,肖某乙幾乎每天都來店里,我都能看到他,肖某乙沒有直接和我說過任何關于賭博機的事,都是通過鄭某某轉達給我的。因為前幾天我發現鄭某某總是把每天的營業款交給肖某乙,所以我知道這個賭博場所是肖某乙的。我們從8月1日到10日一直都處于虧損狀態,平均每天虧損二三百元。從8月10日到8月18日開始盈利,每天盈利兩千元左右,這幾天總共盈利一萬多元。經常來店里玩的,只有四五個人,平均每天大概有十個人。8月18日晚20點左右,在金鯊賭博機上有四個男子(李某乙、孫某某、李某甲、路某某)在玩,這時公安局的民警來了,把我們都帶到派出所了。這四個人的輸贏情況,具體多少我不清楚,今天他們輸的錢都在我的包里,我沒有清點,大概有三千多元,有一個小胖子(李某乙)輸了兩千多塊錢,有一個歲數大的(李某甲)輸了一千多,有一個穿黑衣服的(路某某)輸了300元,還有一個穿紅褲子(孫某某)輸了200元,那個小胖子(李某乙)8月17日來玩輸了2000元,8月18日輸了不到3000元。穿黑衣服的(陸艷奇)和穿紅色褲子的(孫某某)他倆這兩天玩了三四次,總共輸了五六百元。我今天給了鄭某某1090元本錢,這1090元原來是8月17日鄭某某給我做賭資的本金,因為18日當天有盈余,我就把這1090元本金還給鄭某某了,當天具體的盈余情況,我還沒有與鄭某某結算,8月17日我們盈余是2400多元,我把這2400元都給了鄭某某了,其中有2000元是小胖子(李某乙)輸的,其余400元是其他人輸的。8月17日和18日這兩天我們共盈利6000多元。蘋果機里有400元一元的硬幣。我們是通過給顧客上分來進行賭博的,金鯊銀鯊最少每次充20元,100元5000分,魚機10元起步,100元給3000分,跑馬機是10元起步,100元給400分,蘋果機每次玩需要投1元硬幣。顧客把錢都交給我,我負責資金結算,我在下班之前把每天賭博收上來的錢交給鄭某某,肖某乙會來到店里找鄭某某收錢,在我工作期間看到過一次肖某乙和鄭某某在店里結算當天賭資,我沒有直接和肖某乙結算過賭資,我都是直接給鄭某某的,我沒有賬本,我只是每天一結賬把所有錢連本帶利都交給鄭某某,我倆對一下賬就行了,都算好后,鄭某某再把第二天的本金(500元至1000元左右)交給我,我也不往家拿,都放店里。
    2.證人李某甲證言:2015年8月18日20時左右,我在寬城區兆豐小區金街佳琪服裝店內用金沙賭博機賭博,當時有三個男子(李某乙、路某某、孫某某)參與賭博,但是他們三個我都不認識。我在金鯊機上賭博的,花錢買分,每買一百元給我一萬分,有一個女子(張某某)負責上分,屏幕上可以押16種不同的動物,每種動物最多押1000分,通過操作賭博機上的按鍵抓取屏幕上的動物,抓到我當時押分的動物,就得到相應的分數,最高能達到所押分值的24倍。每臺機器最多可以容納8人同時賭博,我們今天算上我有4人同時玩的這臺機器,我今天輸了1000元左右,我是從今天才開始在這里賭博的,我今天帶了1100多元,就是從那個30歲左右的女子手里買分,這個女子是這個賭博點的收銀員,同時負責上分,還有一名男子鄭某某在佳琪服裝店里為賭博點服務,他為賭博點進行設備維護和給上線送錢,看人放風,這個賭博現場還有賭博機、蘋果機、跑馬機,這個賭博點開了也就10多天,我是聽別人說這個服裝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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