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刑初401號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5-23)
(2016)吉0104刑初401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女,戶籍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四看守所。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朝檢刑訴(2016)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炳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22日,被告人尚某某在長春市朝陽區歐亞賣場超市內,采用將待售商品放入自己隨身攜帶的包內帶出超市的辦法,先后兩次盜竊各盜出一罐蜜滋蘭麥盧卡牌1Kg蜂蜜。
2016年1月25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尚某某上述超市內采用同樣方式盜竊蘋果1袋、蜂蜜1罐、橄欖油1瓶、酸奶1盒。被告人尚某某在走出收銀臺后,被歐亞賣場的工作人員當場抓獲。經鑒定,上述三次所盜竊的商品價值人民幣2,071.00元。
案發后,第三次所盜竊的商品經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給歐亞超市。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22日,被告人尚某某在長春市朝陽區歐亞賣場超市內,采用將待售商品放入自己隨身攜帶的包內帶出超市的辦法,先后兩次盜竊各盜出一罐蜜滋蘭麥盧卡牌1Kg蜂蜜。
2016年1月25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尚某某上述超市內采用同樣方式盜竊蘋果1袋、蜂蜜1罐、橄欖油1瓶、酸奶1盒。被告人尚某某在走出收銀臺后,被歐亞賣場的工作人員當場抓獲。經鑒定,上述三次所盜竊的商品價值人民幣2,071.00元。
案發后,第三次所盜竊的商品經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給歐亞超市。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指認贓物照片、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抓捕經過、指認盜竊現場筆錄及照片、呈請扣押、發還報告書、扣押及發還清單、說明、違反防損規定行為登記表、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計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并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六十七條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條【拘役的刑期】、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與折抵】、第五十二條【罰金刑的適用】、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期限】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田躍威
審判員 于海江
陪審員 孫 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朱紅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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