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刑初124號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5-16)
(2016)吉0104刑初124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戶籍地長春市南關區。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安立民,吉林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朝檢刑訴(2015)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賄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辯護人安立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在任長春市建委燃氣管理處副處長期間,利用職務的便利,為長春市騰安房地產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王某某(另案處理)人民幣10.00萬元。
被告人秦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服法。
被告人秦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秦某某認罪態度好,具有坦白情節,并且配合司法機關追繳贓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在任長春市建委燃氣管理處副處長期間,利用職務的便利,為長春市騰安房地產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王某某(另案處理)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視聽資料;抓獲經過、公民戶籍信息證明、任免處級干部征求意見、銀行交易記錄、中共長春市交通運輸局委員會文件,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秦某某認罪態度好,具有坦白情節,并且配合司法機關追繳贓款,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觀點,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第六十七條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第五十二條【罰金刑的適用】、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期限】、第六十四條【犯罪所得之物的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案或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賀維民
審 判 員 于海江
人民陪審員 孫 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