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视频,国产黄大片在线观看,怡红院A∨人人爰人人爽,乱暴tubesex中国妞,大学生做爰全过程免费的视频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15)二刑初字第192號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2016-5-12)



    (2015)二刑初字第192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住吉林省農安縣。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高飛,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以長二檢公訴刑訴(2015)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文婷、代理檢察員楊吉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高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李某甲調任該局衡器檢定測試所所長提供幫助,于2012年春節前夕,收受李某甲給其的現金人民幣四萬元,于2013年春節前夕,收受李某甲給其的現金人民幣二萬元。2014年春節前夕,李某甲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被告人侯某某的關照,向被告人侯某某行賄現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違法運營提供幫助,于2013年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史某某給其的五千元購物卡,于2013年末至2014年初,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總經理邢某某給其的現金人民幣一萬元,于2014年春節期間,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李某乙給其的二千元購物卡。
    綜上,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八萬七千元。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賄罪的書證、證人李某甲、史某某、邢某某、李某乙、夏某某、李某丙的證言筆錄、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侯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解稱,不認識邢某某,也沒收到過邢某某給其的一萬元錢;李某甲確實給其七萬元錢,但其對李某甲調整工作職務未提供幫助,李某甲給的七萬元錢其也分幾次給李某甲返回去了。對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史某某和李某乙給的七千元購物卡無異議。
    辯護人高飛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史某某和李某乙給的七千元購物卡無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受李某甲七萬元和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邢某某一萬元構成受賄罪的罪名有異議,認為被告人在案發前已經退還給李某甲六萬五千元,有合理理由認為被告人沒有受賄罪的犯罪故意。關于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邢某某向被告人行賄一萬元一事,還未排除合理懷疑,存在較大疑點,公訴機關對該行為指控的事實屬于未查實屬實的行為,依法不能按受賄論處;對于本案所涉收受七千元購物卡的行為,被告人如實供述,應屬坦白。被告人及家屬愿意繳納罰金,愿意退贓,體現了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被告人沒有前科是初犯。本著教育和懲戒相結合的法治精神,貫徹寬嚴相濟、人性化的刑事司法政策,請求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其擔任吉林省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李某甲調任該局衡器檢定測試所所長提供幫助,于2012年春節前夕,收受李某甲給其的現金人民幣四萬元,于2013年春節前夕,收受李某甲給其的現金人民幣二萬元。2014年春節前夕,李某甲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被告人侯某某的關照,向被告人侯某某行賄現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違法運營提供幫助,于2013年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史某某給其的五千元購物卡,于2013年末至2014年初,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總經理邢某某給其的現金人民幣一萬元,于2014年春節期間,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李某乙給其的二千元購物卡。
    綜上,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八萬七千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證據如下:
    (一)書證
    1.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1月30日,中共長春市紀檢委將侯某某涉嫌受賄一案正式移交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同日決定對侯某某立案偵查并將其刑事拘留。
    2.戶籍證明、農安縣公安局寶塔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干部履歷表、公務員登記表、入黨志愿書、干部任免審批表、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吉林省公務員調任審批表證實:被告人侯某某,系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符合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資格。被告人侯某某無前科劣跡。
    3.立案決定書證實: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1月30日對侯某某涉嫌受賄案立案偵查。
    4.被告人侯某某自述材料、檢討書證實:關于收取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人民幣一萬元的事情經過:2013年末該公司天然氣儲氣罐安裝后開始運行,我局特設分局在巡查發現該氣罐手續不完善,無充裝許可,即向該公司下達監察指令,停止設備運行,待辦理手續完備再運行。隨后該公司一名負責人到我局找到我說,充裝手續幾日就能辦完,請允許試運行,我說安全第一,抓緊辦理手續。隨后該人將一萬元人民幣放在桌上,轉身走出辦公室,我想過后將錢還給負責人,便將錢放在辦公桌里,并電話通知特設分局幫助該公司抓緊與上級有關部門協調完善相關手續。
    收受農安客潤天然氣有限公司物、卡情況:2013年6月份,客潤公司用移動式儲罐車給公交車加天然氣,被我局特種設備分局巡查時發現無充裝許可證,存在安全隱患,將其查封并下達監察意見書,過后縣能源局局長和客潤總經理來到我局,就充裝許可證進行咨詢,來時帶來幾盒土特產。過幾天后客潤總經理又來到我局,帶4條中華煙和五張一千元卡。2014年2月該公司一名負責人又到我辦公室放下二千元卡,感謝對該單位的支持。
    關于收受李某甲、華潤天然氣史某某及其他兩名負責人的錢款問題,我于2012年末在租住的房屋里與我單位計量局局長李某甲談論單位的情況時,李某甲將帶來我家的兩袋東西放在茶幾上,當他走的時我將兩袋東西讓他帶走,他說老哥你剛回來,這錢用作房租費用吧(有4萬元現金),另有兩條煙是蘇煙,推拉當中他開門走了。東西沒有還給他。還有就是2013年春節李某甲到我家拜年給了2萬元錢。還有就是2014年春節李某甲在我租住的世紀華城一期7棟1門401室樓下給了我1萬元錢。還有就是2013年4月我兒子結婚他給我5千元禮金。在2013年7月,華潤天然氣史某某經理到我辦公室咨詢辦理充裝天然氣許可,將5千元購物卡放在辦公桌走了,又在2013年末該公司一名業務負責人到我辦公室辦事,臨走時放在桌上2千元購物卡。2014年春節該公司的一名姓李經理來到我辦公室,說公司為感謝有關單位的支持、服務,放在我辦公室沙發上一個信封,當時我讓他拿走,他轉身離開,我拿起看是1萬元錢,沒有將錢及時返還。到此時,我拿了不該拿的錢,已觸犯了黨紀國法,深感對不起黨,對不起社會,對不起家庭,給社會、家庭帶來了極大負面影響和傷痛,更給黨的形象抹了黑,我愿意接受黨紀國法的懲處。
    5.證人李某丙證明材料證實:2013年12月31日,我公司總經理邢某某經手從財務借款現金一萬元,邢經理出具借款單,借款單上有邢經理簽字,李某丙簽字,由出納員夏某某去我公司開戶銀行用現金支票提取一萬元現金。
    6.證人夏某某證明材料證實:2013年12月30日,我公司總經理邢某某讓我給他準備一萬元現金留著備用,我和邢某某一起去銀行,用現金支票提取現金,提完現金后他將我送回單位,我將一萬元現金放入金柜。2013年12月31日,我將一萬元現金交給邢經理,邢經理出具借款單,借款單有邢經理簽字,會計李某丙簽字。
    7.關于邢某某借款一萬元如何平帳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12月31日,我公司總經理邢某某經手財務借款一萬元,邢經理出具借款單,借款單上有邢某某簽字,會計李某丙簽字。該款項于2014年10月22日用購買電鍋爐發票平帳,購買電鍋爐匯款14600元,并取得相應發票,其中一萬元由邢經理拿回財務沖減其個人現金借款(2013年12月31日邢某某借款)。目前此項款已平。
    8.借款審批單、現金支票存根、銀行匯款憑證證實:邢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在單位(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財務借款一萬元。
    9.燃氣經營許可證、氣瓶充裝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證實: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辦理了開戶許可證;于2014年4月11日辦理了營業執照;于2014年3月31日辦理了燃氣經營許可證;于2014年4月14日辦理了組織機構代碼證;于2014年4月24日辦理了稅務登記證;于2014年6月4日辦理了氣瓶充裝許可證。
    10.邢某某診斷書、自述材料證實:邢某某患有缺血性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不能出庭作證。其出具材料證實,在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所做的證言材料都是真實的,給侯某某錢的問題也是真實的,如有不實,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給侯某某人民幣一萬元整。
    1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證實: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存在問題:①壓力容器使用注冊登記證正在辦理中;②無氣體充裝許可證;③四臺加氣機無計量檢測報告。責令于2013年12月17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①停止運行;②在規定時間內完善使用手續。
    (二)視聽資料
    訊問錄像證實:被告人侯某某在偵查機關接受訊問的過程的情況。
    (三)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甲證言筆錄證實:在2012年2、3月份的時候,我們農安縣質監局進行了干部人事調整,我為了到更好一些的部門,也就是現在的衡器所工作,曾找到過侯某某局長,求他幫忙調動。在他的幫助下,借干部人事調整的機會,我順利的從原部門調整到現在的衡器所擔任所長。在2011年底前,我就知道了我們局要進行干部人事調整。大約在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我帶著四萬元現金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直接去了侯某某局長家。見面之后跟侯局長談了談,將我要去衡器所當所長的要求跟他說了,當時侯某某跟我說了一些什么要公開競爭上崗的官話,看了看我給拿的錢,讓我將錢拿回去,沒有收。到了2012年春節前,大約是農歷臘月二十六、七的一天,我將事先準備好的四萬元現金用黑塑料袋包好,同時還買了兩條蘇煙,直接去了侯局長家,快到他家樓下時,我給侯局長打電話,說過年了,我要去看看你。這樣我就上樓了。進屋之后,我將兩條蘇煙放到進門靠左手邊的桌子上,我到那之后直接將錢放到了茶幾下邊。我喝了兩口水之后,之后我就走了。臨出門的時候,我指了一下茶幾下面說我給你帶了點東西,放在茶幾下邊了。侯某某說都是哥們,你這樣不是見外了么。我給侯某某局長的這四萬塊錢實事求是從內心講,我本人有兩個目的,一是保留我中層干部的職位,二是順利的調整到衡器所擔任所長。我給他這四萬塊錢就是為了讓他幫我,因為他是局長。這四萬塊錢事后侯某某局長沒有退還給我。
    2013年春節前,為了感謝侯局長的關照,我送給了他兩萬元現金。當時我從我的工行卡里取出兩萬元現金,用牛皮紙信封裝好,給侯局長打了個電話,問他在不在家,他說在家,我說過年了去看看你。這樣我就來到了侯局長家,在他家和他們兩口子嘮了一會磕,之后我從兜里將裝錢的信封掏出來放到了茶幾上,說過年了,也沒給你買啥,這時點心意,你自己留著買點啥得了。侯局長推讓了一下,然后我就出門了。我給侯某某這兩萬元錢就是為了感謝他的照顧,覺得我能當上衡器所所長他幫了忙,之前給四萬塊錢給少了。事后這兩萬元錢侯某某沒有退還給我。
    2014年春節前,大約也是農歷臘月二十七、八那兩天,我給過侯局長一萬元現金。我給侯局長打的電話,說過年了去看看他。進屋后我和侯局長還有侯局長的愛人聊了一會,我就把錢放到了茶幾上,說過年了,留著買點啥東西吧,侯局長客氣了一下,就把錢收下了,然后我就出門走了。我給侯某某這一萬塊錢就是感謝他一年來的關照,事后他沒有退還給我。
    侯局長的兒子結婚的時候,我給了侯局長五千塊錢。我姑娘剛上大學的時候,侯局長給我拿了二千塊錢。還有,有一年我姑娘放假回來,侯局長給我拿了五千塊錢。再就是在我印象中,大概是2014年1月份的時候,我姑娘從上海回來,有一天晚上,侯某某來到我開的飯店,在我自己休息的包房里,對我說過來看看孩子,給我拿來了一萬塊錢。我說不用,侯某某說這不是給你的,是給孩子的,我就把錢收下了。這些都是禮尚往來的事情,和我給侯某某那七萬塊錢沒有關系。
    李某甲當庭證實:2011年侯某某給我家孩子拿了五千元錢,2012年過年時給我家孩子拿了一萬元,我家孩子后來找工作給我拿了三萬六、七千元錢。
    2.證人史某某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3、4月,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工作人員到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的移動加液車檢查,當時就告知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的移動加液車停止充裝,被要求停止充裝的事是邢某某向我匯報的。我為了能夠讓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恢復經營,就安排長春華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壓力容器設備負責人李某乙和邢某某一起去找王某某溝通協調,李某乙和邢某某大概去了一兩次,但是沒有協調成功。2012年12月中旬左右,我和李某乙一起到當時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找過一把局長侯某某,當時我從車后備箱拿了4條軟包中華香煙,用華潤公司的禮品紙袋包著,還帶了1000元的歐亞購物卡共5張,和李某乙一起去找侯某某,到了侯某某辦公室門口,我讓李某乙在門口等著,我一個人進去的,我對侯某某說:“局長我來看看你,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現在面臨停止營業的事情,請給予關照。”侯某某說這個事情不是我一個人能定的,我需要問一下分管副局長和王某某再說。我把香煙放到侯某某辦公桌側面,歐亞購物卡放在侯某某辦公桌上,沒說什么就走了。我給侯某某送香煙和購物卡是為了讓侯某某跟下面人說一聲,讓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恢復營業。我找過侯某某后,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又給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下了10萬元的罰單,我又去找的侯某某,當時我給邢某某打了電話,讓他到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我會合,當時我讓邢某某在樓下等著,我自己上的樓,我用華潤集團自制的紙袋裝了4條軟包中華香煙送給侯某某,希望侯某某幫忙,在侯某某辦公室我和他寒暄了幾句,把煙放在他辦公桌旁邊我就走了,到了樓下我告訴邢某某走吧,然后我也走了。后來我跟邢某某說讓他再去找王某某,罰款最多不能超過5萬元,最后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被罰了5萬元,但沒開發票,經過是邢某某向我匯報的。2013年9月份的時候,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的固定加氣站正式建成,設備也都安裝到位,但是相關手續仍然沒有辦下來,為了對外經營,在相關營業許可沒有辦全的情況下,我們開始營業。2014年初的時候,邢某某向我匯報,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人又來檢查,下達了整改通知書,限定我們在規定時間內把許可辦理齊全,否則查封加氣站。我就安排邢某某去協調一下,不行就從財務那支出1萬元現金,讓他給侯某某送去。給侯某某送去1萬元現金為了讓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寬限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一段時間,好讓公司能把手續辦下來,不要讓公司被查封。
    2014年春節,因為李某乙是長春華潤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壓力容器方面的負責人,對口單位是農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我就安排李某乙給侯某某送去2000元歐亞購物卡,具體經辦是李某乙去的。
    3.證人邢某某證言筆錄證實:我們客潤公司是2012年10月份組建的,公司剛組建的時候沒有固定的加油站,2012年11月初,華潤公司給客潤公司購買了一輛移動加液車,我們就把這輛移動加液車停在了準備建固定加氣站的地方,開始液化天然氣的加注銷售活動。2013年3、4月份的時候,農安縣質監局的人去我們公司檢查,因為我們沒有液化天然氣充裝許可,便勒令我們停止充裝,我馬上就把這件事打電話向董事長史某某做了匯報,第二天史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和李某乙一起去找王某某協調這件事情。第三天李某乙給我打電話,約我和他一起去質監局找王某某,當時我倆和王某某說,聽說你們去檢查了,把我們的車給停了,看看能不能照顧照顧,讓車繼續加液。王某某說不行啊,你們什么手續都沒有,群眾還舉報,你們得停下來,我們還得對你們進行處罰,而且處罰的還挺重,當時他拿出一個小本說,你們看看吧,這上邊規定,最低也得處十萬元以上罰款。我們說企業剛剛起步,罰的太重了我們承擔不了,能不能不處罰,或者少罰點。王某某說那不行,必須得處罰,后來一看王某某不吐口,我倆就走了。我把這個情況打電話向史某某做了匯報,史某某說罰十萬太多了,看看能不能少罰點或者不罰。之后讓我再去找王某某商量。第二天我又去質監局找的王某某,王某某還是不吐口,我就把這個情況又在電話里向史某某做了匯報。史某某說十萬有點太多,企業根本負擔不起,我說這都去了兩次了,根本商量不妥,史某某說,一萬兩萬要是商量不妥的話,最多讓他處罰五萬,再多一點也不拿了。第二天我去公司財務那兒拿了一張借款單,我在上邊填的五萬的數額,我和夏某某到農安站前郵政儲蓄銀行去提現金,之后我倆拿著錢直接去的王某某辦公室,見到王某某后,我說王局長那個事還得商量商量,盡量少罰點。王某某說不行,十萬是最低杠,你們趕緊按照這個數準備錢,這是少不了的。我說別罰這么多了,我們企業受不了,今天我們把錢都帶來了,說這話的時候,夏某某就把這五萬塊錢放到王某某的辦公桌上了。王某某說多少啊,我說五萬,王某某說五萬不行,那么的吧,我告訴領導一聲,說著他就出去了,過了一會他回來了,說不行。我說再處罰多了我們也承受不起,就這些了。這時候王某某就拿過來一個本和筆,說你們把這個簽上,當時我認為他拿出來的應該就是處罰單之類的東西,所以我和夏某某看也沒看,就往出走,王某某就在后邊喊我們,說這個得給你們開票子啊。我和夏某某也沒回頭就直接走了。
    2013年底2014年初的時候,質監局好像是綜合科的又來我們公司檢查,因為部分相關許可還沒有辦下來,就給我們下達了整改通知書,限定我們在半月時間內把許可辦理齊全,否則查封我們公司的加氣站。我打電話把這個事情向史某某董事長做了匯報,史某某說,你去找找侯局長吧,不行的話從財務支一萬塊錢給他拿過去,讓他幫幫忙。我就到財務填了一張一萬塊錢的借款單,我簽名后,李某丙又簽的名,之后把支票交給出納員夏某某去銀行提的一萬元現金,我拿著這一萬元現金去的質監局侯局長的辦公室,到了他辦公室后,我看見他辦公室里還有幾個其他人,等那幾個人走了之后,我就進了侯局長的辦公室,當時侯局長問我是哪的,我說我是客潤加氣站的,現在新站已經建成了,還有一部分手續正在辦理,咱們的工作人員去檢查去了,給我們下了一個整改通知。侯局長說上次處罰過你們了。我說是,正式站現在不是建成了嗎,有部分手續還在積極辦理,但是要在你們規定的期限內辦下來還是有困難,看看能不能寬限我們一段時間,我們積極去辦理。侯局長說當前這個安全的事很重要,你必須抓緊馬上把手續辦下來。我說我們一定積極抓緊辦理。侯局長說那你們就抓緊辦理吧。這時候我從沙發上站起來,把那一萬元錢掏出來,放到了侯局長的辦公桌上,我說侯局長,這不快要過年了嗎,我們這兒有這么點意思。侯局長把這一萬元錢拿起來,從辦公桌后繞過來要把錢還給我,說這不行不行,我把錢接過來又放到了他的辦公桌上,之后我就走了。
    我記得在我和夏某某去王某某辦公室交那五萬元的罰款之前,有一天史某某給我打電話,約我到質監局樓下碰面,一起去找侯局長,我開車去的質監局,到質監局樓下見面后,史某某從車上下來,手里拎了個紙兜,我倆就一起往質監局樓門走,剛走了沒有幾步,史某某回頭和我說,你別上去了,還是我自己上去吧,我就沒有和史某某一起上樓,過了十多分鐘,史某某從樓里出來了,和我擺擺手說,走吧,我就開車走了。
    4.證人李某乙證言筆錄證實:我記得是2013年4月份左右的時候,我們華潤公司和農安縣客運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農安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客潤公司成立后,準備建一個天然氣加氣站,在加氣站還沒有建成的時候,我們華潤公司先出資購買了一輛移動加液車,在準備建加氣站的地方給公交客車加氣,因為國家不允許這么做,就被農安縣質監局給查封了,邢某某和我們公司總經理史某某匯報了這個事情,史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和邢某某去質監局協商處理這件事。我和邢某某先找的監督科科長王某某,問王某某怎么辦理加液車的許可手續,王某某說國家規定不允許這么做,只有固定加氣站建成以后,加液車才可作業。邢某某就把這個事在電話里和史某某說了。過了一兩天,史某某給我打電話,大概意思是讓我找王某某聯系一下,問問侯局長在不在,如果在的話讓我和他一起去農安找找侯局長,看能不能把這個許可辦下來。我就給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說侯局長在局里,之后史某某開車,我倆一起去的農安質監局。到地方后,史某某從車的后備箱里拿出來一個白色的紙袋,里邊裝有四條中華煙,當時史某某說他兜里還有五千元的購物卡,說一堆兒給侯局長拿去。到了樓上史某某讓我在外邊等他一會,他自己拎著煙去的侯局長辦公室,能有五六分鐘后,史某某出來了,回到車上我問史某某怎么樣,史某某說不好辦,再找找上邊領導吧。過了幾天我聽邢某某說質監局給客潤公司下了十萬元的罰單。后來我又聽邢某某說最后只交了三、四萬塊錢的罰款。2014年春節,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史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代表公司給侯局長送兩千元錢購物卡去,我記得當時我給侯局長打過電話,也發過短信和他約定見面時間和地點。我記得當時他好像不在農安,后來我也有事回了長春,這樣春節前就沒和他見上面,過了春節我回農安,又給他打的電話,約定到他辦公室去,約完之后,我就直接去了他辦公室,公司派車送我去的,到了質監局我自己去的侯某某的辦公室,當時他自己在辦公室,我說我是長春華潤的李某乙,過年了代表史總來看看你,表示感謝,邀請他有時間到我單位參觀指導,之后把兩張購物卡給他了。侯某某當時客氣了一下,說不用不用,完了就收下了,我就是這么認識的侯某某。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侯某某供述:我從德惠回到農安當局長以后,曾四次收過李某甲送給我的錢,總共七萬五千塊錢,還有兩條蘇煙。第一次是2012年年初的時候,有一天下午李某甲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家不,想來看看我。李某甲就到我家來了。我記得當時他手里拎著一個方便袋,衣服里還夾著東西。進屋后坐在我家的藤椅上,順手把手里拎著的方便袋直接塞到了椅子旁邊的茶幾下面了。我問他是啥東西,他說是兩條煙。我倆閑嘮了一會,這期間也嘮到了他想去衡器所當所長的想法。當時我說我一個人說了也不算,周邊的人得認可,咱們雙方都得努力。又嘮了一會閑嗑,他就要走,臨走時隨手把他衣服里夾著的一個布包掏出來放到我家茶幾下面的二層格上了,當時我說煙扔我這,這是啥東西,我就讓他把那個布兜打開,他就打開了,我一看是幾捆錢,我就讓他拿走,這時他就開門往出走。我拿起這個布兜遞給他讓他拿走,他趁我回身的功夫又把這個布兜放我家地上了,完了他就開門走了,我也就沒再追他,把這些錢和煙都留下了。這些錢一部分我個人用來付了房租,剩下的讓我自己家日常消費了,煙我自己抽了。李某甲走了以后,我打開那個布包看了,里面是四萬元人民幣。李某甲給我四萬元錢主要還是因為他想要我把他調整到衡器所擔任所長,事后他擔任了衡器所所長一直到現在。2013年春節前,李某甲給我打電話說要過來看看我。他進屋后還是坐在我家的藤椅上。我倆閑聊了一會,他說家里有事就要走,臨走的時候他從衣服兜里拿出來兩萬塊錢放到了我家的那個茶幾下面,說過節了,留著買點啥吧,說完就開門走了。這兩萬塊錢都是用于我自己家平時花銷上了。李某甲這次送我兩萬塊錢一個是過年了來看看我,再一個是他順利的當上了衡器所所長,也有感謝我的意思。第三次是2014年春節前的時候,當時李某甲給我打電話,說要過來看看我,之后我下樓在樓下碰到的他,他說過節了,來看看你,說著就把一萬元錢塞進了我的衣服兜里了,我也沒太客氣就收下了。這一萬元錢都用于春節期間我自己家買東西花掉了。李某甲送我一萬元錢我想主要的還是因為我是局長,想讓我在工作中照顧照顧他。2013年4月8日,我兒子結婚,李某甲給了我愛人五千元禮金。
    我還收過華潤公司史經理給我的五千塊錢的購物卡,一共是五張,每張一千元,還有四條中華煙。我還收過華潤公司一個管業務的給我送來的兩千元人民幣的購物卡,一共是兩張,每張一千元。還有我在紀委接受調查的時候曾經講過,客潤公司的姓邢的經理給我送過一萬塊錢,我記得這個人當時去我的辦公室,把錢放在我辦公桌前面的沙發上了,也沒說什么起身就走了。
    關于我跟李某甲之間經濟往來,經過我自己的仔細回憶,我記得2012年暑假期間,李某甲女兒放假回家,我給了五千塊錢。還有李某甲女兒2013年9月份畢業了安排工作的時候,我給了李某甲五萬塊錢。2013年春節的時候,我在李某甲開的飯店給了李某甲一萬塊錢,說孩子回來了,春節給她買點啥。我和李某甲是多年的朋友往來,2012年我從德惠回到農安沒有房子住,李某甲給我拿來四萬塊錢和兩條煙,我不想欠他人情債,所以就給他拿點錢。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侯某某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中被告人侯某某的自述材料、檢討書、李某乙、史某某的自述材料、邢某某的親筆證言、自述材料、證人李某甲、史某某、邢某某的證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有異議,對其他證據無異議。辯護人對被告人侯某某的自述材料、檢討書、證人李某丙、夏某某的證明材料、情況說明、李某乙、史某某的自述材料、邢某某的親筆證言、自述材料、證人李某甲、史某某、邢某某的證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有異議,對其他證據無異議。對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侯某某收受李某甲人民幣七萬元賄賂款已在案發前退還給李某甲,且被告人侯某某對李某甲調整工作職務未提供幫助的辯解,經查,被告人侯某某在偵查機關曾多次供述,均稱李某甲給其送人民幣七萬元是為了在工作調整時得到其的幫助和感謝及在工作中得到照顧,收受的人民幣七萬元被其日常消費了未退還給李某甲。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與李某甲在偵查機關的證言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侯某某收受李某甲賄賂款七萬元的犯罪事實,故被告人侯某某的該項辯解及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關于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未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邢某某一萬元的辯解,經查,被告人侯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及其自述材料均證實被告人侯某某收受了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邢某某給其的一萬元賄賂款,證人邢某某亦證實此事,上述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被告人侯某某收受長春客潤車用天然氣有限公司邢某某給其的賄賂款一萬元的犯罪事實,故被告人侯某某的該項辯解及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根據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2016)第八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依法扣押的贓款八萬七千元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曉波
    人民陪審員  黃海英
    人民陪審員  董淑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郝 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tu)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