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刑初228號
——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2016-6-3)
(2016)吉0113刑初228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長春市寬城區人,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現住長春市九臺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檢察院以長九檢刑檢刑訴(2016)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于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間,伙同他人利用”跳大神”的方法,稱為被害人賀某某”看邪病”,進行”破關”、”出馬”、”立堂口”等封建迷信活動,騙取賀某某人民幣4700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趙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現贓款已退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到案經過、收條;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被害人賀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事實,有經過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到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雙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張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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