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刑初150號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2016-4-19)
(2016)吉0202刑初150號
公訴機關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吉林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以吉昌檢刑檢刑訴(2016)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陽、邴復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區的交通銀行吉林分行申領了一張銀聯世博信用卡,自2014年2月16日最后一次還款后未再還款,累計透支本金人民幣14916.10元。交通銀行曾多次以電話方式對其進行催收,被告人王某某仍未歸還所透支款項。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將所欠款全部歸還。
為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宣讀了證人證言、提供了相關書證等證據。并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
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吉林市昌邑區的交通銀行吉林分行申領了一張銀聯世博信用卡,自2014年2月16日還款后未再還款,累計透支本金人民幣14916.10元。交通銀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某仍未歸還錢款。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將欠款全部歸還。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評查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犯有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單位工作人員王英奇陳述、戶籍信息、交通銀行報案材料、信用卡透支記錄及催收證明,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所欠錢款已返還被害單位,并能積極繳納財產刑擔保,有悔罪表現,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社區同意其進入社區進行矯正并落實幫教,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衛 軍
代理審判員 陳清濤
人民陪審員 姜操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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