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视频,国产黄大片在线观看,怡红院A∨人人爰人人爽,乱暴tubesex中国妞,大学生做爰全过程免费的视频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16)吉0203刑初18號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2016-4-15)



    (2016)吉0203刑初1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樺甸市某煤炭公司(原名為樺甸市某煤礦),住所地:吉林省樺甸市孫家屯實驗區。
    訴訟代表人王某甲,男,1970年3月4日生,漢族,吉林省樺甸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系樺甸市某煤炭公司副礦長,住吉林省樺甸市勝利街。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0年1月10日生,漢族,吉林省樺甸市人,初中文化,系樺甸市某煤炭公司董事長,住吉林省樺甸市永吉街。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宮海銘,吉林北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以吉市龍檢刑檢刑訴(2016)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樺甸市某煤炭公司、被告人徐某甲犯單位行賄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長杰、代理檢察員李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樺甸市某煤炭公司的訴訟代表人王某甲、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辯護人宮海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于2010年至2011年間,作為樺甸市永吉煤礦的礦主在國家組織的中小型煤礦兼并、關閉專項整治中,為能實現其本人所經營的樺甸市永吉煤礦收購樺甸市某煤炭公司,使其煤礦得以繼續經營,向時任樺甸市某局分管煤礦工作的副局長魏某某(另案處理)行賄大眾途威1984CC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38萬余元。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0年至2015年間,為使其樺甸市某煤炭公司得到時任吉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王某乙(另案處理)的關照,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向王某乙行賄共計人民幣8.5萬元。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事實提供了: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人魏某某、王某乙、翟某某、崔某甲、徐某乙、石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鄭某某、王某丙、韓某某、崔某乙證言;抓捕經過、常住人口查詢、身份證復印件、干部履歷表、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任命文件及分工情況說明、個人活期明細信息、記賬憑證、結算單、機動車注冊、批復、通知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樺甸市某煤炭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告人徐某甲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本單位的行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徐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被告單位樺甸市某煤炭公司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樺甸市某煤炭公司的訴訟代表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徐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徐某甲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認為:1、徐某甲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2、徐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為偵查機關偵破魏某某、王某乙受賄案提供一定幫助。3、徐某甲在案件審理期間主動提供財產刑擔保,具有悔罪表現。并當庭出示徐某甲于2015年4月10日詢問筆錄一份,證實徐某甲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間,在國家組織的中小型煤礦兼并、關閉專項整治活動中,被告人徐某甲所經營的樺甸市永吉煤礦如不與其他煤礦兼并,將面臨關閉的可能。徐某甲作為樺甸市永吉煤礦的礦主為能實現其本人所經營的樺甸市永吉煤礦得以繼續經營的目的,通過時任樺甸市某局分管煤礦工作的副局長魏某某(另案處理)的幫助,成功收購樺甸市某煤炭公司,后變更為樺甸市某煤炭公司繼續經營,徐某甲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為表示對魏某某的感謝,向魏某某行賄大眾途威1984CC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38萬余元。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0年至2015年間,為使其樺甸市某煤炭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得到時任吉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王某乙(另案處理)的關照,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向王某乙行賄錢款共計人民幣8.5萬元。
    綜上,徐某甲作為樺甸市某煤炭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了使本公司獲得不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46.5萬余元。案發后,徐某甲向魏某某行賄的大眾途威1984CC越野車一輛被中共吉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扣留封存。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證實1990年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等手續時與魏某某相識,魏某某當時任樺甸市煤炭技術科科長,對其工作幫助很大,兩人關系一直很好。2009年魏某某時任樺甸市某局副局長,分管煤炭工作,管理樺甸市范圍內所有煤礦。當時國家要求對年產6萬噸以下的煤礦進行整合,整合后年產量須達到9萬噸,否則一律按關閉處理。同時還要求產量大的煤礦兼并產量小的煤礦,產煤優質的煤礦兼并產煤劣質的煤礦。其當時經營的永吉煤礦年產量4萬噸,如不進行兼并整合,將面臨關閉的可能。其想兼并同行翟某某經營的富源煤礦,因翟的煤礦年產量要高于其經營的某煤礦,按照國家要求,應是翟兼并其經營的煤礦。因其不想退出煤炭行業,且其與翟曾因為煤礦兼并事宜素有矛盾,故其讓魏某某出面協調,幫其從翟處收購富源煤礦,魏某某同意。2010年12月,樺甸市某局組織相關人員及翟召開幾次煤礦整合會議,后翟同意將富源煤礦賣給其,魏某某又幫其向翟壓低煤礦收購價格,使其順利收購富源煤礦。其為表示感謝,便在長春其兒子工作的大昌合眾4S店內購買一輛進口途威車送給魏某某,并按照魏某某的要求,將該車車籍落在魏某某親屬崔某甲所經營的公司名下。該車裸車價值人民幣35萬元,加上其車輛購置附加稅等相關費用共計花費人民幣384,914.00元。2010年至2015年期間,王某乙時任吉林市安監局的副局長,分管煤礦技術改革及安全生產檢查等工作,其在經營的永吉煤礦技術改革及歷年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為了使其審批手續盡快完結、在安全生產檢查時順利通過以及其他多方面獲得照顧,分多次在王某乙的辦公室、江南歐亞商都以及其經營的永吉煤礦辦公室等地給予王某乙人民幣共計10余萬元。
    2、證人魏某某證言,證實其系樺甸市某局主管煤炭行業的副局長。于1994年認識徐某甲,兩人關系一直很好,其時常指導徐某甲如何管理煤礦,并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幫助徐某甲。2010年,徐某甲的永吉煤礦按照國家規定需進行整合,如不然就得關閉。徐某甲不想退出煤炭行業,根據當時的情況徐某甲的永吉煤礦應與翟某某經營的富源煤礦整合。因徐某甲與翟素有矛盾,徐某甲讓其出面與翟協調,做翟的工作,讓翟將富源煤礦賣給徐某甲。為此,其與翟談過幾次,后又約徐某甲及翟在其辦公室就收購價格進行商談,其幫徐某甲壓低煤礦收購價格,使徐某甲順利收購翟的富源煤礦。2011年1月末,徐某甲帶其到長春大昌合眾4S店購買了一輛途威車送給其。辦理手續時,其讓徐某甲將該車的戶籍落到其妻弟崔某甲的公司名下。這臺車裸車價值人民幣35萬元,附加稅約人民幣2.9萬余元。
    3、證人王某乙證言,證實其于2010年至2015年間任吉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2010年春節前,其帶隊到徐某甲的煤礦進行安全檢查,在徐某甲的辦公室,徐某甲將一個牛皮紙信封放到其手包中,其回去看是人民幣1萬元。2011年春節前,徐某甲到其居住的水韻名城樓下等其,其上車后,徐某甲給其一個牛皮紙信封,內有人民幣1萬元,說是過年一點兒心意,以后讓其關照。2012年10月,有人舉報徐某甲未經審批私自建井,其安排市安監局安全監察支隊去檢查,第二天徐某甲到其家樓下,給其一個信封,內有人民幣2萬元。2013年10月,有人舉報徐某甲在停產整頓期間私自生產出煤,其帶煤監處和安監支隊去檢查,三天后,徐某甲到其家樓下,給其人民幣2萬元。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到樺甸市檢查安全工作,徐某甲聽說后找到其,將人民幣5,000.00元放到其包內。2015年底,其到徐某甲的煤礦做礦井技改工程驗收,在一個房間內,徐某甲將一個紙包塞給其,說是一點兒心意,其給徐某甲出具驗收合格報告后,回到家里打開看是人民幣2萬元。
    4、證人翟某某證言,證實其原是樺甸市富源煤礦的經營者。2010年末,國家要求對小煤礦進行整合,徐某甲想收購其經營的富源煤礦,其二人曾因探礦權及買賣煤礦的事發生過矛盾,其便不同意與徐某甲經營的永吉煤礦整合。后樺甸市某局的魏某某、韓金榮組織其與徐某甲開過三次整合會議,魏某某讓其讓步,將整合的事促成。后其將富源煤礦以人民幣2600萬元的價格賣給永吉煤礦的徐某甲。
    5、證人崔某甲證言,證實魏某某是其姐夫。2011年春節前,魏某某給其打電話說有臺車要落到其經營的日暉公司名下,其同意。后其讓公司會計具體負責此事,至于這臺車是誰購買其不清楚。該車是一輛進口途威越野車,牌號為吉B9Y333。后安監局被查,魏某某告訴其如果有人問起這臺車,便稱由其購買,并讓其與徐某甲商量。
    6、證人徐某乙證言,證實徐某甲是其父親,其在長春大昌合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初,其父徐某甲要買一輛進口途威車,其告訴父親價格為人民幣35萬元。其先幫忙付定金人民幣5,000.00元,第二天其父親和魏某某過來將剩余的購車款全部付清,將該車提走。后其從父親處得知該車是給魏某某買的。
    7、證人石鐵銅證言,證實其系魏某某的司機。2011年初,徐某甲讓其一起到吉林市辦事,開著一輛沒有牌照的黑色進口途威車,當時去的還有一位樺甸市日暉公司的人。在去的路上,其才知道是到吉林市給這臺車辦理牌照,后三人將該車的相關手續辦理完畢,車牌號為吉B9YXXX。
    8、證人周某某、朱某某、鄭某某證言,證實周某某時任樺甸市某局局長;朱某某時任樺甸市某局煤炭行辦科員;鄭某某退體后返聘到樺甸市某局工作。魏某某任樺甸市某局副局長,主管煤炭行業和非煤礦山。2010年國家要求小煤礦之間進行整合,由相鄰的煤礦自愿整合,自主確定整合主體、方式等,然后將相關整合材料報到樺甸市某局,局里初步審核后再向市、省上級部門報送。永吉煤礦要整合富源煤礦開過會,具體工作由魏某某負責。
    9、證人王某丙、韓某某證言,證實王某丙、韓某某均系樺甸市某局副局長;魏某某亦是副局長,分管煤炭工作和非煤礦山。單位給魏某某配車,魏某某沒有向單位匯報收受他人車輛的事。
    10、證人崔某乙證言,證實其系魏某某的岳父,崔某甲的父親。其知道魏某某有一臺進口途威車,看過其女兒開過這臺車。同時還證實徐某甲與崔某甲之間有經濟往來,但徐某甲沒有用車抵過債務。
    11、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徐某甲的自然情況。
    12、吉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15年4月8日市紀委工作人員將徐某甲帶回吉林市紀委了解情況。
    13、魏某某干部履歷表、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共樺甸市委組織部任免職務通知、關于原樺甸市某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情況的說明,證實魏某某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于2002年5月10日任樺甸市工業經濟發展局副局長,于2005年8月4日任樺甸市某局副局長,于2011年11月10日任樺甸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人選。2011年11月之前魏某某負責煤炭行業管理、救援中心、培訓中心工作。
    14、王某乙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吉林市人民政府任免職通知、吉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領導工作分工通知,證實王某乙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于2008年9月10日任吉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
    15、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整合工作的意見、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見,證實國家于2010年要求對生產規模較小、技術裝備落后的煤礦進行整合的范圍、方案等。
    16、關于樺甸市富源煤礦整合樺甸市永吉煤礦的報告、函、請示、批復以及相關整合材料,證實2011年,按照國家對煤礦整合的具體要求,經相關部門共同推進,企業雙方達成一致,由樺甸市富源煤礦整合樺甸市永吉煤礦的相關報送、審批的情況。
    17、樺甸市永吉煤礦企業檔案、樺甸市富源煤礦企業檔案以及整合后樺甸市某煤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信息、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比例、營業執照等,證實樺甸市永吉煤礦與樺甸市富源煤礦的相關企業注冊及變更情況。以及兩個煤礦整合后變更為樺甸市某煤炭公司,被告人徐某甲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股東為徐某甲、翟某某、吳樹清。
    18、長春大昌合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記賬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汽車維修結算單、機動車注冊申請表,證實被告人徐某甲為魏某某購買車輛并辦理相關手續的事實。
    19、中國銀行交易明細、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證實徐某乙為替其父親徐某甲購買車輛預先支付定金人民幣5,000.00元,剩余人民幣34.5萬元由徐某甲通過銀行卡支付。
    20、樺甸市永吉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及關于注銷樺甸市永吉煤礦的決定,證實樺甸市永吉煤礦系個人投資靠掛永吉街道的集體企業,2009年變更為個體企業。后街道辦事處研究決定對街道所屬集體企業樺甸市永吉煤礦予以注銷,全部資產并入樺甸市某煤炭公司處理,債權債務已處理完畢,如有遺留問題由樺甸市某煤炭公司承擔。
    21、封存物品登記表,證實涉案車輛已由吉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扣留封存。
    對辯護人當庭出示的徐某甲于2015年4月10日詢問筆錄一份,證實徐某甲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本院認為,根據庭審調查,徐某甲在接受吉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談話時,如實交待其向魏某某行賄的犯罪事實,但此時吉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掌握魏某某受賄的犯罪事實,后吉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將徐某甲移交偵查機關處理,由偵查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徐某甲并無自動投案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期間,如實交待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上述證據及所證明的問題,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樺甸市某煤炭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該單位的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徐某甲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本單位的行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亦構成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對辯護人認為,徐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在案件審理期間,主動提供財產刑擔保,具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徐某甲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樺甸市某煤炭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七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甲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鄭 卓
    人民陪審員  李明奎
    人民陪審員  李國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張 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