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刑初106號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0204刑初106號
公訴機關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曾用名趙彬),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住吉林市船營區。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敏楠,吉林松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以吉船檢刑檢刑訴〔2016〕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歷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敏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吉林市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開始透支消費,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共計透支本金人民幣38331元。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繳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作了罪輕辯護并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
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指控事實一致。
前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承認,并有證人證言、信用卡申請表、交易明細、催收記錄等證實,足資認定。公訴機關同時提舉了戶籍證明、報案材料、破案、抓捕經過、電話查詢記錄等證實被告人身份、偵察、到案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因被告人至本判前仍不能歸還詐騙得款,辯護人提出的緩刑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始至2017年2月5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人民幣383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蒲海東
審 判 員 于亞紅
人民陪審員 方 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閆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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