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刑初105號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2016-4-14)
(2016)吉0204刑初105號
公訴機關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區。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以吉船檢公訴刑訴(2016)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忠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于2014年1月在位于吉林市船營區的中國民生銀行長春分行信用卡營銷中心吉林市信用卡分中心辦理一張信用卡,截止2015年11月28日使用該卡透支本金人民幣98893.49元,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繳超過三個月未還款。案發后,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劉某某涉嫌民生銀行信用卡詐騙罪報案材料、破案經過、抓捕經過、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詳細信息、電話查詢記錄、催繳記錄、繳款告知函、客戶貸前調查表及辦卡信息、信用卡的交易記錄、證人李振國證言、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4年1月,在位于吉林市船營區的中國民生銀行長春分行信用卡營銷中心吉林市信用卡分中心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截止2015年11月28日使用該卡透支本金人民幣98893.49元,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繳超過三個月未還款。案發后,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的親屬將透支本息共計125000元全部還清。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劉某某供述承認及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公訴機關提舉的前述證據及中國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中心吉林市分中心結清證明予以證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進行透支,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已歸還全部透支款項,且積極提供財產擔保罰金刑的執行,具有悔罪表現,同時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某住所地基層組織建議其進入社區進行矯正的意見,可對被告人劉某某酌情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繳納人民幣2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剩余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金東華
人民陪審員 方 威
人民陪審員 宗麗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張維秀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