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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吉0281刑初61號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5-6)



    (2016)吉0281刑初6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蛟河市。曾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10年11月26日、2014年7月2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5年2月16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韓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戶籍所在地吉林市。曾因犯強奸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于2013年2月6日減刑釋放。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輝南縣,住輝南縣。曾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06年11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2015年10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于2014年12月13日刑滿釋放;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從長春市北郊監獄解回,羈押于蛟河市看守所,于2016年2月29日刑滿。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2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市。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于2013年6月10日減刑釋放。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以蛟檢刑檢刑訴(2016)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成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高某某、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張某某在吉林市江城監獄服刑時相識,三人合謀出獄后共同盜竊。2015年10月23日8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用盜竊的贓款購買的×××號白色捷達轎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張某某竄至蛟河市天北鎮長嶺村史家溝屯,乘被害人秦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窗戶撬開后,三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1000余元、粉白色直板仿小米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396元)、工具箱及內裝工具一套(價值人民幣150元)、車用香水一瓶(價值人民幣10元),所盜款物總價值人民幣1556元。每人分得200元,余款用作給汽車加油及其他消費。
    同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張某某駕車竄至蛟河市天北鎮興隆川村文家溝屯,乘被害人關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窗戶撬開后,三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1500余元、硬盒黃山牌香煙4盒(價值人民幣20元)、硬盒大云香煙2盒(價值人民幣14.40元),所盜款物總價值人民幣1534.40元。
    2015年9月14日8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竄至吉林市昌邑區左家鎮河灣子街10委3組,乘被害人張某甲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金項鏈3條(分別價值人民幣5304元、4420元、1547元)、金耳環一付(價值人民幣663元),所盜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1934元。后在吉林市銷贓得款6800元,姚某某分得3800元,韓某某分得3000元。
    2015年10月12日9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乘車竄至吉林省九臺市西營城鎮榆樹棵村2組,乘被害人任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事先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得男式黑色貂皮上衣一件(價值人民幣3200元)、惠普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人民幣200元)、古錢乾隆通寶91枚(價值人民幣49.50元)、袁大頭紀念幣16枚(價值人民幣160元)、芙蓉王香煙軟盒1條、硬盒1條(分別價值人民幣560元、218元)、硬中華煙6盒(價值人民幣231元)、黃金項鏈一條(價值人民幣2250元)、黃金轉運珠一個(價值人民幣450元),所盜物品總價值人民幣7318.50元。姚某某分得貂皮上衣、筆記本電腦、古錢、袁大頭紀念幣、香煙2條及100元錢,韓某某分得其余款物。后貂皮上衣、古錢、袁大頭紀念幣、筆記本電腦已追繳返還。
    隨后二人又竄至九臺市西營城鎮榆樹棵村7社,乘被害人張某乙家無人之機,將院中的大運牌二輪摩托車盜走(價值人民幣3300元)。后作為盜竊交通工具使用,現已追繳返還。
    二人駕駛盜來的二輪摩托車竄至吉林市昌邑區左家鎮馬場村3社,乘被害人盧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西窗戶撬開后,二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3000元。每人分得1500元。
    2015年10月13日9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駕駛盜來的二輪摩托車竄至吉林市豐滿區小白山鄉青山村10社,乘被害人陳某甲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西窗戶撬開后,二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100元,黃金葉軟包香煙一條(價值人民幣92元)、好貓香煙4盒(價值人民幣48.80元),所盜款物總價值人民幣240.80元。
    2015年10月14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竄至蛟河市天崗鎮窩集口村東崴子屯,乘被害人李某甲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西窗戶撬開后,二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11900元。姚某某分得6800元,韓某某分得4800元,余款被二人共同消費。后二人每人出資1500元錢,購買一臺捷達轎車用于盜竊。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與張某某合謀后,由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二道村一社,乘被害人馮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跳窗入室,盜得惠普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人民幣200元)。姚某某分得電腦一臺。
    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張某某竄至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巴虎村二社,乘被害人李某乙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跳窗入室,盜竊現金700余元。
    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張某某竄至吉林市龍潭區金珠鄉興華村五組,乘被害人孟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杜康酒10瓶(價值人民幣90元)、貴賓宴5瓶(價值人民幣45元),所盜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35元。
    2015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姚某某來到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王相村1組,乘被害人姜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300元、白金鉆石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3500元)、銀手鐲一只(價值人民幣300元)、飛利浦剃須刀一個(價值人民幣210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4310元。姚某某分得戒指后去吉林市銷贓未果,被其扔掉。張某某分得其余款物。
    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高某某竄至吉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九站街寇家村四組,乘被害人王某甲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紗窗劃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38000元。二人均分后揮霍。
    2015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高某某(已判決)竄至吉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九站街三社,姚某某望風,高某某乘被害人楊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跳窗入室欲進行盜竊時,被楊某某發現,后被群眾抓獲,姚某某騎摩托車逃走。
    2015年8月末一天上午,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竄至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楊木鄉致富村3社,乘被害人矯某某和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400元、雄獅香煙7盒(價值人民幣21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421元。
    2015年8月末的一天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竄至吉林市龍潭區大口欽鎮前團村4組,乘被害人常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東面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大云煙一條(價值人民幣72元)、郎酒二瓶(價值人民幣50元)、旅行袋一個(價值人民幣30元)、儲蓄罐一個內裝硬幣200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352元。旅行袋已追繳返還。
    2015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竄至舒蘭市吉舒街二道鄉勝和村十社,乘被害人王某乙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209.51元。已追繳返還。
    2015年9月3日8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竄至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白家街二社,乘被害人高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韓某某在門旁的布兜內翻出一串鑰匙將屋門打開入室,盜竊現金3950元、雄獅牌香煙8盒(價值人民幣24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3974元。
    2015年9月4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竄至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站前村一社,乘被害人石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10元,盜竊鐵觀音茶葉3袋(價值人民幣9元)、白色毛巾1條(價值人民幣10元)、黑色襪子1雙(價值人民幣3元)、藍白色手拎兜1個(價值人民幣2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34元。茶葉、毛巾、襪子、手拎兜已追繳返還。
    隨后二名被告人又竄至被害人李某丙家,乘其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白色襪子20雙(價值人民幣44元)、女式白色特步運動鞋一雙(價值人民幣50元)、飛科牌雙頭電動剃須刀一個(價值人民幣21元),盜竊物品總價值115元。當二人要離開屯時被群眾發現,二人將二輪摩托車及裝盜竊來的物品的手拎包扔下逃走。
    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竄至舒蘭市吉舒街十里村十里灣屯,乘被害人楊淑芬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金耳環一對(價值人民幣900元)、金牛掛墜一個(價值人民幣450元)、成人銀手鐲一對、兒童銀手鐲一個(價值人民幣500元),盜竊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850元。
    2015年8月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姚某某流竄至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肇工南街48號被害人馬某某家,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陽臺窗戶撬開,跳窗入室,在客廳衣服兜內盜竊現金600元、國產老年直板手機一個(價值人民幣50元)、玉溪香煙4盒(價值人民幣80.80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730.80元。
    綜上,被告人姚某某參與盜竊15起,其中既遂14起,未遂1起,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84859.50元;被告人韓某某參與盜竊15起,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47739.21元;被告人高某某參與盜竊1起,盜竊人民幣38000元;被告人張某某參與盜竊13起,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15390.91元。案發后,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張某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高某某被蛟河市公安局從監獄解回蛟河市。
    為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被害人馮某某、李某乙等人陳述,證人張某丙、張某丁等人證言,出示了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并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均應予懲處。
    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但辯解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實中沒有盜竊現金。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一),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張某某在吉林市江城監獄服刑時相識,三人出獄后合謀共同盜竊。2015年10月23日8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用盜竊的贓款購買的×××號白色捷達轎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張某某來到蛟河市天北鎮長嶺村史家溝屯,乘被害人秦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窗戶撬開后,三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1000余元、粉白色直板仿小米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396元)、工具箱及內裝工具一套(價值人民幣150元)、車用香水一瓶(價值人民幣10元),所盜款物總價值人民幣1556元。每人分得200元,余款用作給汽車加油及其他消費。經公安機關追繳,手機及工具箱已返還被害人。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案件提起及抓獲材料,載明2015年10月23日10時15分許,蛟河市公安局天北派出所接到關某某電話報警稱:當日10時許發現其在天北鎮興隆川村文家溝屯住所被盜,共計損失約1550元。2015年10月23日蛟河市天北鎮嶺東村、興隆村接連發生兩起入室盜竊案件。2015年10月27日10時30分,蛟河市公安局天北派出所民警將姚某某、韓某某抓獲歸案。2015年10月28日,張某某被抓獲歸案。2016年1月6日,蛟河市公安局將高某某從長春市北郊監獄解回蛟河市看守所。
    2、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產品名稱白色小米手機1部,鑒定金額396元;工具箱1套,鑒定金額150元;車用香水1個,鑒定金額10元。
    3、戶籍證明,載明被告人韓某某、姚某某、張某某身份信息。
    4、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三份,分別載明(1)姚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5年2月16日刑滿釋放。
    (2)張某某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于2013年6月10日減刑釋放。
    (3)韓某某因犯強奸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于2013年2月6日減刑釋放。
    5、吉林省罰沒沒收物品專用票據及認定書,載明蛟河市公安局沒收韓某某持有的刀具一把。
    6、轉讓協議,載明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購買捷達車一輛(車牌號為×××)。
    7、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及照片,載明蛟河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員在姚某某的住所搜出并扣押貂皮大衣一件,惠普筆記本電腦一臺,手機一部(白色仿小米粉色后蓋),乾隆通寶大錢九十一枚,袁大頭紀念幣十六枚,扣押白色捷達車一臺,螺絲刀一把,工具箱一個。
    8、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載明張某丙向吉林市公安局龍潭分局缸窯鎮派出所提交香煙十九盒;手拎兜一個;剃須刀一個;毛巾一條;鐵觀音茶葉三包;紙抽二包;襪子二十雙;運動鞋一雙;襪子一包;摩托車一輛;桶一個;硬幣一千零二十八枚;充電器一個;折刀一把;舊布袋手拎兜二個。
    9、作案工具螺絲刀及作案交通工具捷達轎車、二輪摩托車照片,載明被告人作案時使用的工具及駕駛的車輛。
    10、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載明案發現場情況。
    11、指認筆錄及照片,載明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情況。
    12、發還清單,載明蛟河市公安局發還秦某某手機1部(粉白色仿小米手機)
    13、情況說明,載明扣押物品清單中的工具箱已由被害人秦某某在天北派出所領取。
    14、被害人秦某某陳述,證實其家在蛟河市天北鎮長嶺村史家溝屯。2015年10月23日9時30分許,其發現家中被盜,小偷是從廚房窗戶進屋的。西屋炕上夾克式上衣兜里的1000多元人民幣被盜了。車里的零錢,車用香水,一個綠盒的工具箱,一個仿小米粉白色手機,還有30多元硬幣也沒了。
    15、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其與韓某某、張某某在監獄服刑時認識的,其三人出獄后,沒錢時就聯系偷點錢。2015年10月23日8時30分,其駕駛用盜竊的贓款買來的白色捷達車(×××)載著韓某某、張某某來到蛟河市天北鎮長嶺村的一戶人家,其用螺絲刀撬開廚房的窗戶,韓某某把風,其與張某某盜竊現金800多元錢,粉白色小米手機一部,綠色工具箱一個,車用香水一個,這次盜竊的錢其三個人每人分了200元,剩余的錢給車加油了。
    16、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其與姚某某是在監獄服刑認識的。2015年10月下旬,其和姚某某買完捷達車第二天,姚某某開車拉著其和張某某到蛟河市天北鎮的一個村,盜竊現金800多元,小米手機一部,綠色工具箱一個,車用香水一個及一些硬幣。這次是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三人一起進的屋,其在屋里把風,其三個人每人分了100元,剩余的錢給車加油了。
    17、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其與姚某某、韓某某是在監獄服刑時認識的。2015年10月下旬,姚某某和韓某某在吉林買捷達車后,姚某某開車拉著其和韓某某在蛟河市天北鎮長嶺村盜竊了一家,盜竊現金800元,粉白色小米手機一部,綠色工具箱一個,車用香水一個,還有一些硬幣,這次是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三人一起進的屋,韓某某在屋門口把風。
    經審理查明(二),2015年10月23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張某某駕車來到蛟河市天北鎮興隆川村文家溝屯,乘被害人關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窗戶撬開后,三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1500余元、硬盒黃山牌香煙4盒(價值人民幣20元)、硬盒大云香煙2盒(價值人民幣14.40元),所盜款物總價值人民幣1534.40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黃山硬盒香煙4盒,鑒定金額20元;大云硬盒香煙2盒,鑒定金額14.40元。
    2、被害人關某某陳述,證實其家在蛟河市天北鎮興隆村文家溝屯。2015年10月23日10時許,其發現廚房后窗上的塑料被人撕壞,屋里的箱子被撬開。放在東屋電視機下面木頭柜中的1500元錢,4盒硬包的黃山煙及2盒紅盒的云煙被盜。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23日盜竊完長嶺村的一戶人家后,其三人駕車來到天北鎮興隆川村的一戶人家,其用螺絲刀撬開窗戶,韓某某在屋外把風,其與張某某盜竊了四盒黃山硬盒香煙。之后開車就去吉林了。
    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23日盜竊完天北鎮長嶺村這家后,其三人又在天北鎮興隆川村盜竊了一家,盜竊四盒黃山硬盒香煙,這次是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姚某某和張某某進的屋,其在屋外把風,盜竊的香煙讓其三個抽了。
    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在天北鎮長嶺村盜竊了一家后,其三人又來到天北鎮另一個村,又盜竊了一家,盜竊四盒黃山硬盒香煙,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和姚某某進的屋,韓某某在屋外把風。
    經審理查明(三),2015年9月14日8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來到吉林市昌邑區左家鎮河灣子街10委3組,乘被害人張某甲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金項鏈3條(價值分別為人民幣5304元、4420元、1547元)、金耳環一付(價值人民幣663元),所盜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1934元。后在吉林市銷贓得款6800元,姚某某分得3800元,韓某某分得3000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株式金項鏈,數量24克,鑒定金額5304元;鏈式金項鏈,數量20克,鑒定金額4420元;鏈式金項鏈,數量7克,鑒定金額1547元;金耳環,數量3克,鑒定金額663元。
    2、被害人張某甲陳述,證實2015年9月14日上午9時左右,其發現家中被盜,丟了三條金項鏈和一個金耳環。其中一條珠式項鏈約二十四五克,另外兩條鏈式項鏈一個約二十克,另一個約七克。金耳環約三四克。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9月的一天,其和韓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來到吉林市昌邑區河灣子鎮街里,看到一戶人家沒人,其用螺絲刀撬開窗戶,韓某某在他家屋里望風,其盜竊了3條金項鏈、一個金耳環。其兩人在吉林市將首飾一共賣了6800元錢,韓某某分了3000元,其分了3800元。
    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9月初,其與姚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區河灣子鎮街里盜竊一家,在他家盜竊了3條金項鏈、一個金耳環,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二人一起進入屋內,其望風。其二人將盜竊的金飾品賣了6800元錢,其分得3000元,姚某某分得3800元。
    經審理查明(四),2015年10月12日9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乘車來到吉林省九臺市西營城鎮榆樹棵村2組,乘被害人任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事先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得男式黑色貂皮上衣一件(價值人民幣3200元)、惠普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人民幣200元)、古錢乾隆通寶91枚(價值人民幣49.50元)、袁大頭紀念幣16枚(價值人民幣160元)、芙蓉王香煙軟盒1條、硬盒1條(分別價值人民幣560元、218元)、硬中華煙6盒(價值人民幣231元)、黃金項鏈一條(價值人民幣2250元)、黃金轉運珠一個(價值人民幣450元),所盜物品總價值人民幣7318.50元。姚某某分得貂皮上衣、筆記本電腦、古錢、袁大頭紀念幣、香煙2條及100元錢,韓某某分得其余款物。貂皮上衣、古錢、袁大頭紀念幣、筆記本電腦已追繳返還被害人。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惠普筆記本電腦1臺,鑒定金額200元;黑色男式貂皮大衣一件,鑒定金額3200元;大錢91枚,鑒定金額49.50元;袁大頭紀念幣16枚,鑒定金額160元;中華香煙6盒,鑒定金額231元;芙蓉王硬盒香煙1條,鑒定金額218元;芙蓉王軟盒香煙1條,鑒定金額560元;金轉運珠,數量2克,鑒定金額450元;黃金項鏈10克,鑒定金額2250元。
    2、發還清單,載明蛟河市公安局發還任某某惠普筆記本電腦一臺,貂皮大衣一件,乾隆通寶大錢91枚,袁大頭紀念幣16枚。
    3、被害人任某某陳述,證實其家位于九臺市西營城鎮榆樹棵村二組。2015年10月12日晚上6點,發現其家中被盜。被盜物品有2010年花5000元買的惠普牌筆記本電腦一臺。黑色男式貂皮上衣1件。黃金項鏈1條,10克左右,黃金轉運珠2個,約2克。美元20多張,大錢100多個,袁大頭大洋16、17塊、中華煙硬包6盒、芙蓉王煙1條、芙蓉王軟包1條、房照1個。總價值1萬多元。
    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中旬7點多,其與韓某某來到九臺市西營城鎮的一個村子,看到一戶人家沒人,其用螺絲刀撬開廚房的窗戶,韓某某進屋給其把風,其盜竊了一臺惠普筆記本電腦、一件男士貂皮大衣,大錢100多個,袁大頭16、7個,中華煙5、6盒,米黃色盒芙蓉王一條,芙蓉王黑色軟包一條,還有100多元現金。筆記本電腦、大錢、貂皮大衣、兩條芙蓉王香煙,3、4盒中華煙給其了。
    5、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中旬,其與姚某某在九臺市西營城鎮一個村子盜竊了一家,盜竊了一臺惠普筆記本電腦、一件男士貂皮大衣,古幣大錢100多個,袁大頭16、7個,中華煙5、6盒,米黃色盒芙蓉王一條,芙蓉王黑色軟包一條,這次盜竊是姚某某撬的窗戶,其倆一起進的屋。筆記本放在姚某某家了,袁大頭、大錢、貂皮大衣給姚某某了,煙都讓其倆一起抽了。
    經審理查明(五),2015年10月12日姚某某來到九臺市西營城鎮榆樹棵村7社,乘被害人張某乙家無人之機,將院中的大運牌二輪摩托車盜走(價值人民幣3300元)。后作為盜竊交通工具使用,現已追繳返還。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黑色DY110-3型摩托車,鑒定金額3300元。
    2、姚某某、韓某某指認盜竊后遺棄在天崗衛生院內的摩托車照片,載明姚某某、韓某某將盜竊張某乙的摩托車停放在天崗鎮衛生院內。
    3、發還清單,載明蛟河市公安局發還張某乙大運牌黑色彎梁摩托車一輛。
    4、機動車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及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載明大運牌黑色彎梁摩托車所有人系張某乙。
    5、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2015年10月12日中午,其回到家中時,發現大門開了,放在院子里的摩托車被盜。這臺摩托車是2012年3月份花4350元買的。
    6、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中旬其和韓某某在九臺市西營城鎮盜竊后,其兩人走到下一個屯時,其在一戶人家的院子里偷了一輛黑色大運牌兩輪摩托車,后其騎著摩托車帶著韓某某往吉林的方向走了。
    7、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其和姚某某在九臺市西營城鎮盜竊后,順道往西營城走,其和姚某某沒一起走,姚某某騎車追上其,他在別人家盜竊了一臺黑色大運彎梁摩托車,他接其后騎著摩托車帶其往市里走了。
    經審理查明(六),2015年10月12日姚某某、韓某某駕駛盜來的二輪摩托車來到吉林市昌邑區左家鎮馬場村3社,乘被害人盧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西窗戶撬開后,二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3000元,每人分得1500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盧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10月12日21時20分,其家東屋后窗被撬開,放在東屋炕柜大衣兜里的3000元錢被盜了。
    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中旬下午,其與韓某某騎摩托車往吉林市走,路過左家鎮的一戶人家,其用螺絲刀撬開窗戶,韓某某給其把風,其在衣柜里翻出3000元現金,盜竊后贓款其和韓某某平分的。
    3、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12日,姚某某騎車帶其往吉林市走,路過左家鎮的一戶人家,在他家盜竊了3000元現金,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二人一起進入屋內。其與姚某某每人分了1500元錢。
    經審理查明(七),2015年10月13日9時許,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駕駛盜來的二輪摩托車來到吉林市豐滿區小白山鄉青山村10社,乘被害人陳某甲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西窗戶撬開后,二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100元,黃金葉軟包香煙一條(價值人民幣92元)、好貓香煙4盒(價值人民幣48.80元),所盜款物總價值人民幣240.80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黃金葉香煙一條,鑒定金額92元;好貓香煙四盒,鑒定金額48.8元。
    2、被害人陳某甲陳述,證實2015年10月13日11時許,其發現家中被盜,丟了一條黃金葉,4盒好貓牌香煙,現金200元和四五百元錢的硬幣。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中旬,其與韓某某在吉林市豐滿區小白山鄉青山村盜竊了一戶人家,其用螺絲刀撬的窗戶,韓某某給其把風,其盜竊4盒好貓香煙,一條黃金葉香煙,現金200多元錢,贓款其二人住店花了,香煙抽了。
    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中旬,其與姚某某在吉林市豐滿區小青山村一個屯盜竊了一家,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二人一起進入屋內,盜竊了4盒好貓香煙,一條黃金葉香煙,不到100元錢硬幣。這次盜竊的贓款其二人住店花了,香煙其二人抽了。
    經審理查明(八),2015年10月14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來到蛟河市天崗鎮窩集口村東崴子屯,乘被害人李某甲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螺絲刀將西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得現金11900元。姚某某分得6800元,韓某某分得4800.元,余款共同消費。后二人每人出資1500元錢,購買一臺捷達轎車用于盜竊。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李某甲陳述,證實其家位于蛟河市天崗鎮窩集口村東崴子屯。2015年10月14日中午11點30分左右,其發現家中被盜。放在東屋炕柜上黑色皮包里的10000元錢,東屋衣柜皮衣內的1600元錢及東屋衣柜內黑色衣服里300元錢被盜,一共被盜11900元左右。
    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中旬,其與韓某某騎偷來的摩托車來到蛟河市天崗鎮窩集口村的一戶人家,其撬開客廳的窗戶,韓某某把風,其盜竊現金11900元,其分得6800元,韓某某分得4800元,剩下的300元錢其二人住店花了。
    3、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中旬,其與姚某某在蛟河市天崗鎮窩集口村的一個屯盜竊了一家,盜竊現金11000多元,這次盜竊是姚某某撬的窗戶,其二人一起進入屋內。其分得4900元,姚某某分得7000元錢。分得的贓款其和姚某某每人出1500元錢買了一輛捷達車,剩下的錢其平時吃飯花了。
    經審理查明(九),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與張某某合謀后,由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張某某來到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二道村一社,乘被害人馮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跳窗入室,盜得惠普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人民幣200元),被姚某某分得。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惠普筆記本電腦,鑒定金額200元。
    2、被害人馮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5月11日19時許,其下班回到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二道村家中,發現一臺惠普牌筆記本電腦被盜了。其家還丟了一些外幣,大概800多元。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5月中旬左右,其與張某某坐車來到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其撬開一戶人家廚房的窗戶,張某某在外面望風,其盜竊筆記本電腦一臺,還有5、6張外幣。其和張某某每人拿了幾張外幣。筆記本電腦讓其給孫永明了。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5月中旬左右,在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街里盜竊了一家,盜竊筆記本電腦一臺,還有幾張外幣,這次是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姚某某自己進入屋內,其在屋外放風,這次盜竊的外幣姚某某分給其幾張,筆記本電腦歸姚某某了。
    經審理查明(十),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張某某來到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巴虎村二社,乘被害人李某乙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跳窗入室,盜竊現金700余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李某乙陳述,證實2015年5月20日12時許,其從地里回到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巴虎村二社家中,發現家中被盜,丟了大約700元人民幣。其家廚房北側靠東邊的窗戶被打開了。
    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5月中下旬,其和張某某在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巴虎村盜竊了一家,盜竊現金1000多元錢,其用螺絲刀撬的窗戶,這些錢是張某某翻到的,其和張某某平分的錢。
    3、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5月中下旬,其和姚某某在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的一個村盜竊了一家,盜竊現金1000元左右,這次是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和姚某某都進屋了,其和姚某某每人分了500元錢。
    經審理查明(十一),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張某某來到吉林市龍潭區金珠鄉興華村五組,乘被害人孟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杜康酒10瓶(價值人民幣90元)、貴賓宴5瓶(價值人民幣45元),所盜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35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杜康白酒10瓶,鑒定金額90元;貴賓宴白酒5瓶,鑒定金額45元。
    2、被害人孟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6月份,其兒子劉詩偉打電話說家中被盜,丟了十多瓶杜康牌和其他牌子的白酒。其家后窗戶壞了。其家位于吉林市龍潭區金珠鄉興華村五組。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5月份,其與張某某騎摩托車來到吉林市龍潭區金珠鄉的一個村,在一戶人家盜竊了10多瓶杜康白酒,5、6瓶玻璃瓶的白酒,其和張某某把白酒藏在離他家不遠的地方,后來其兩人也沒去取。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5月初,其與姚某某在吉林市龍潭區金珠鄉的一個村盜竊了一戶人家,盜竊10多瓶杜康白酒,5、6瓶玻璃瓶白酒,這次是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和姚某某一起進的屋,盜竊的白酒讓其和姚某某藏在離他家不遠的地方了,后來也沒去取。
    經審理查明(十二),2015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來到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王相村1組,乘被害人姜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300元、白金鉆石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3500元)、銀手鐲一只(價值人民幣300元)、飛利浦剃須刀一個(價值人民幣210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4310元。姚某某分得戒指后去吉林市銷贓未果,被其扔掉。張某某分得其余款物。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白金鉆戒,鑒定金額3500元;銀手鐲,數量30克,鑒定金額300元;飛利浦三頭剃須刀,鑒定金額210元。
    2、被害人姜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9月8日22時,其賣完菜回到家中發現其家北側臥室靠東側的窗戶被撬了。其家被盜了一枚白金鉆戒,一個銀手鐲,一個飛利浦牌電動剃須刀及儲蓄罐里的硬幣300多元錢。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9月初,其與張某某騎摩托車來到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王相村,其撬開一戶人家后窗戶,其二人進屋盜竊白色金屬戒指一個,銀手鐲一個,飛利浦刮胡刀一個,兩個存錢罐,存錢罐里能有200多元錢硬幣。這次盜竊的東西都給張某某了,戒指歸其了。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9月,其與姚某某在吉林市豐滿區二道鄉附近的一個村子盜竊了一家,盜竊白金戒指一個,銀手鐲一個,飛利浦刮胡刀一個,兩個存錢罐,存錢罐里能有200多元硬幣。這次是姚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和姚某某都進屋了,姚某某說戒指歸他,他給其50元錢,硬幣他拿走80元,其分了100元左右,刮胡刀給其了。其與姚某某這4次盜竊作案都是姚某某騎摩托車帶著其去的,騎的是一臺彎梁紅色摩托車。
    經審理查明(十三),2015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高某某來到吉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九站街寇家村四組王某甲家中,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紗窗劃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38000元。二人均分后揮霍。經本院追繳,高某某返還被害人22000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戶籍證明,載明被告人高某某身份信息。
    2、解回罪犯審批表,載明高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從長春市北郊監獄解回蛟河市看守所。
    3、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載明高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輝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于2014年12月13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4、被害人王某甲陳述,證實2015年6月21日,其在家舉辦婚禮收了三萬八九千元禮金,6月22日早上,其發現放在客廳沙發上的禮金不見了,還有放在小拎包內的一千多元現金也不見了。其家北側廚房窗戶的紗窗被劃壞了。
    5、證人應某某證言,證實其聽說姚某某和一個姓高的人在吉林市九站鄉盜竊現金37000元錢,姚某某給了姓高的1萬多元錢。
    6、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6月末,其和高某某在吉林市九站街寇家村盜竊了一戶人家,他家廚房后窗戶沒鎖,其自己進的屋,高某某在廚房窗下給其把風,其把沙發上的兩個包盜走,盜竊現金38000多元。其和高某某每人分了19000元。
    7、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6月20多號,晚上大約10點鐘,姚某某騎摩托車帶著其。到了一個屯子的一戶人家,其和姚某某從他家后窗戶跳進屋,其在他家廚房放風,姚某某進去大概20分鐘左右,手里拿了兩個包出來了。有一個女士挎包里有3捆100元面值的現金,一共30000元錢,還有一些散錢,一共是37000元錢左右,其和姚某某每人分了18500元錢,贓款被其揮霍了。
    經審理查明(十四),2015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高某某(已判決)來到吉林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九站街三社,姚某某望風,高某某乘被害人楊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跳窗入室欲進行盜竊時,被楊某某發現,后被群眾抓獲,姚某某騎摩托車逃走。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被害人楊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7月29日9點多鐘,其回到家中,發現一陌生男子在其家中,其把他拽到路邊,另一個騎摩托車的男子跑了。
    2、證人張某丁證言,證實2015年7月29日上午10點左右,其看見楊某某和常玉坤二人抓住一個比較胖的男子。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7月末,其和高某某在吉林市九站的一個村子盜竊,高某某進院,其在院外把風,高某某還沒等偷就被抓了,其就跑了。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7月29日早晨姚某某騎摩托車帶其到九站4組的一戶人家,姚某某在這戶人家院子外邊給其放風,其從他家廚房后窗戶進的屋,進屋后他家回來人了,姚某某騎摩托車跑了,其被抓住送派出所了。
    經審理查明(十五),2015年8月末一天上午,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來到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楊木鄉致富村3社,乘被害人矯某某和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撬開窗戶,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400元、雄獅香煙7盒(價值人民幣21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421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雄獅香煙7盒,鑒定金額21元。
    2、被害人矯某某和陳述,證實2015年8月份的一天13時,其回到家中發現其家柜子里的四百元現金和幾盒香煙被盜了。其家西屋前面的紗窗被扯壞了。
    3、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8月份的一天,其與張某某在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老躍溝村盜竊了一家,在這家盜竊了300元錢,還有6、7盒雄獅香煙。張某某撬的窗戶,張某某自己進屋,其在屋外望風,其和張某某每人分了140元,給摩托車加了20元錢的油,煙被抽了。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韓某某在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楊木鄉致富屯盜竊了一家,在這家盜竊了400元錢,還有7盒雄獅香煙。其把窗戶上的紗窗拽下來進的屋,韓某某在屋外給其望風,錢其和韓某某平分了。
    經審理查明(十六),2015年8月末的一天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來到吉林市龍潭區大口欽鎮前團村4組,乘被害人常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東面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大云煙一條(價值人民幣72元)、郎酒二瓶(價值人民幣50元)、旅行袋一個(價值人民幣30元)、儲蓄罐內的200.00元硬幣,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352元。旅行袋已追繳返還被害人。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郎酒2瓶,鑒定金額50元;大云香煙1條,鑒定金額72元;藍白色履行袋1個,鑒定金額30元。
    2、發還清單,載明蛟河市公安局發還常某某手拎兜一個。
    3、被害人常某某陳述,證實其家在吉林市龍潭區大口欽鎮前團村四組。2015年8月末,其家鄰居打電話說其家屋里有被人翻動的痕跡。其回到家中發現丟了一條大云煙,二瓶郎酒,一個儲蓄罐,一個藍色手拎兜。儲蓄罐里的200元左右的硬幣也被盜了。
    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8月末的一天,其與張某某在吉林市龍潭區大口欽鎮一個村盜竊了一家,盜竊了一條香煙,兩瓶1斤裝白酒,一個藍白色旅行袋,還有一個存錢罐,存錢罐里能有一百元錢左右。張某某撬的窗戶,其和張某某一起進屋。存錢罐里的錢、香煙一直放在旅行袋里沒分。白酒讓其和張某某喝了。
    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8月份的一天,在吉林市龍潭區大口欽前團村盜竊一家,在他家盜竊了一條香煙、兩瓶白酒和一個藍白色旅行袋,還有一個存錢罐,存錢罐里能有幾十元錢。其把窗戶拉開后,其和韓某某一起進屋,香煙一直放在旅行袋里沒分。白酒讓其和韓某某喝了。
    經審理查明(十七),2015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來到舒蘭市吉舒街二道鄉勝和村十社,乘被害人王某乙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209.51元。現金已追繳返還被害人。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發還清單,載明蛟河市公安局發還王某乙硬幣983枚。
    2、蛟河市公安局情況說明,載明2015年9月4日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局缸窯派出所扣押移交清單中記載的硬幣數量共計1028枚,2016年1月20日蛟河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員將硬幣發還被害人王某乙,發還時經過對硬幣數量進行核對,因扣押移交清單中扣押硬幣數量計算有誤,實際扣押的硬幣數量共計983枚。
    3、被害人王某乙陳述,證實2015年8月份某日下午1時許,其回到家中發現儲蓄罐中約100元的硬幣及手拎兜內約50元的硬幣被盜了。其家西屋南面的窗戶被撬開了。
    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其和張某某在白家街盜竊后,在舒蘭市吉舒鎮的一個村又盜竊一家,在他家盜竊了存錢罐和方便袋里的硬幣一共能有200多元錢,張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
    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其和韓某某在缸窯鎮白家街盜竊后,走到舒蘭市吉舒鎮勝和村又盜竊了一家,在他家東屋炕柜上盜竊了1個存錢罐和1個方便袋里的硬幣,一共能有200多元錢,其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和韓某某一起進的屋,硬幣放在藍白色的旅行袋內了。
    經審理查明(十八),2015年9月3日8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來到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白家街二社,乘被害人高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韓某某在門旁的布兜內翻出一串鑰匙將屋門打開入室,盜竊現金3950元、雄獅牌香煙8盒(價值人民幣24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3974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雄獅香煙8盒,鑒定金額24元。
    2、被害人高某某證言,證實其家在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白家街二社。2015年9月3日11時許,其與丈夫回到家中,發現家里被盜了。放在客廳柜里一個棕色皮包內的4000元人民幣丟了,還有八盒雄獅煙也丟了。
    3、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9月初,其和張某某在吉林市缸窯鎮白家街盜竊了一家,盜竊現金3950元錢和8、9盒雄獅香煙。其在他家房門旁邊墻角的兜子里找到的鑰匙。其分得1700元,張某某分得2100元,還有150元給摩托車加油了,煙其二人抽了。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9月初,在吉林市缸窯鎮白家街盜竊了一家,盜竊現金3950元,8、9盒雄獅香煙,當時沒撬開窗戶,韓某某在他家房門旁邊墻角的兜子里找到的鑰匙,其和韓某某一起進屋。韓某某分得1700元,其分得2100元,剩余的150元給摩托車加油了,煙其倆抽了。
    經審理查明(十九),2015年9月4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來到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站前村一社,乘被害人石某某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現金10元,盜竊鐵觀音茶葉3袋(價值人民幣9元)、白色毛巾1條(價值人民幣10元)、黑色襪子1雙(價值人民幣3元)、藍白色手拎兜1個(價值人民幣2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34元。茶葉、毛巾、襪子已追繳返還被害人。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產品名稱鐵觀音茶3袋,鑒定金額9元;白色毛巾1條,鑒定金額10元;黑色襪子1雙,鑒定金額3元;藍白色手拎兜,鑒定金額2元。
    2、發還清單,載明蛟河市公安局發還石某某毛巾一條,襪子一雙,鐵觀音茶葉3包。
    3、被害人石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9月4日12時,其家后窗戶被撬開。家里丟了380元錢,兩包藍色紙巾,一雙黑色襪子,白色毛巾一條,藍白色手拎兜一個,三小包鐵觀音茶葉。
    4、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9月初,其和張某某在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站前村盜竊一家,盜竊一條白色毛巾、一雙黑色襪子、三包鐵觀音茶葉,還有10多塊錢硬幣。張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倆一起進的屋。
    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9月初,其與韓某某在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站前村盜竊了一家,盜竊一條白色毛巾、一雙黑色襪子、三包鐵觀音茶葉,還有10多塊錢硬幣,其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和韓某某一起進的屋。
    經審理查明(二十),2015年9月4日,韓某某與張某某來到被害人李某丙家,乘其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白色襪子20雙(價值人民幣44元)、女式白色特步運動鞋一雙(價值人民幣50元)、飛科牌雙頭電動剃須刀一個(價值人民幣21元),盜竊物品總價值115元。當二人要離開屯時被群眾發現,二人將二輪摩托車及裝盜竊物品的手拎包扔下逃走。20雙襪子及運動鞋返還被害人。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發還清單,載明蛟河市公安局發還李某丙襪子20雙,女式運動鞋1雙。
    2、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特步運動鞋1雙,鑒定金額50元;襪子20雙,鑒定金額44元;飛科雙頭剃須刀1個,鑒定金額21元。
    3、情況說明,載明經蛟河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員與被害人李某丙核實,吉林市公安局龍潭分局缸窯派出所扣押的飛科牌FS812型剃須刀不是李某丙家丟失的剃須刀。
    4、被害人李某丙陳述,證實其家在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站前村一社。2015年9月4日8時30分許,其二姑父張某丙在村里看到兩個形跡可疑的人。其趕緊回家發現屋子里被翻了,有人追那兩個人,那兩個人扔下摩托車及一個拎包就跑了。其家被盜了白色運動鞋一雙、白色襪子二十雙和一個飛科牌雙頭剃須刀。小偷扔下的包里面白色運動鞋一雙、白色襪子二十雙,其他東西都不是其家的。
    5、證人張某丙證言,證實其與侄女李某丙是鄰居,2015年9月4日8點20分,其看到其家門前有兩個形跡可疑的男子。過了一會李某丙說他家被盜了,其就和幾個鄰居騎摩托車追那兩個男子。那兩個人就把摩托車仍在距村路口100米左右的地方,向苞米地里跑了。
    6、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其和張某某在在吉林市龍潭區缸窯鎮站前村盜竊完一家后又去了另一家,盜竊了兩包白色襪子、一雙女式灰白色特步運動鞋、一個飛科剃須刀。張某某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倆一起進的屋,其把盜竊這兩家的東西都裝在摩托車上的藍白色旅行袋里了,從屯出來后,后邊就有村民追其兩人,其和張某某把摩托車扔在路邊跑了。藍白色旅行袋里有之前盜竊的贓物,其中有一條香煙、一布袋硬幣。
    7、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其和韓某某盜竊完缸窯鎮站前村這家后,又去另一家盜竊了兩包白色襪子、一雙女式灰白色特步運動鞋、一個飛科剃須刀,其用螺絲刀撬的窗戶。其倆把盜竊這兩家的東西都裝在藍白色旅行袋里了,后邊村民追其兩人,其和韓某某把摩托車扔在路邊就跑了,這次盜竊的東西都在摩托車上的藍白色旅行袋內,和摩托車一起丟棄在路邊了,包里還有之前盜竊的贓物,其中有一條香煙、一布袋硬幣。
    經審理查明(二十一),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韓某某來到舒蘭市吉舒街十里村十里灣屯,乘被害人楊淑芬家鎖門無人之機,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窗戶撬開,二人跳窗入室,盜竊金耳環一對(價值人民幣900元)、金牛掛墜一個(價值人民幣450元)、成人銀手鐲一對、兒童銀手鐲一個(價值人民幣500元),盜竊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850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金耳環,數量4克,鑒定金額900元;黃金掛墜,數量2克,鑒定金額450元;銀手鐲2對,數量50克,鑒定金額500元。
    2、證人陳某乙證言,證實2015年10月6日12時許,其母親楊玉珍看到其大姨楊淑芬家有一個窗戶被打開了,發現屋里的一對金耳墜(約四克),一個金牛掛墜(約兩克),兒童銀手鐲一對和成人銀手鐲一個(重約五十克)被盜了。
    3、被告人韓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初,其和張某某在舒蘭市吉舒鎮一個村盜竊了一家,盜竊了一對銀手鐲、一對4克左右金耳環、還有一個小金牛。張某某撬的窗戶,其二人一起進屋。盜竊的銀手鐲給其了,金耳環和金牛讓張某某賣了,賣了1200元錢,賣的錢都給張某某了。這幾次都是張某某騎一臺鉆豹紅色125摩托車帶著其去的,這臺摩托車是姚某某借給張某某的,姚某某借給張某某時說是他和高某某花900元錢一起買的。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10月初,其與韓某某在舒蘭市吉舒鎮一個村盜竊了一家,盜竊了一對銀手鐲、一對4克左右金耳環、金牛掛墜2克左右,其撬的窗戶,其和韓某某一起進屋,銀手鐲給韓某某了,金耳環和金牛掛墜讓其賣了1200元錢,其給其了。這7次盜竊都是其騎摩托車帶著韓某某去的,紅色鉆豹125摩托車是其向姚某某借的。
    經審理查明(二十二),2015年8月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姚某某來到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肇工南街48號被害人馬某某家,姚某某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陽臺窗戶撬開,跳窗入室,在客廳衣服兜內盜竊現金600元、國產老年直板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50元)、玉溪香煙4盒(價值人民幣80.80元),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730.80元。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1、蛟河市發展和改革局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載明手機1部,鑒定金額50元;玉溪香煙4盒,鑒定金額80.8元。
    2、被害人馬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8月7日凌晨3時,其在家中的客廳睡覺時聽見陽臺有腳步聲,發現陽臺的窗戶被拉開,衣服兜里的現金600多元錢被盜,放在客廳茶幾上的一部手機及四包玉溪煙也沒了。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供認2015年8月初,其在沈陽市鐵西區一個小區里盜竊了一家,這家是一樓,他家窗戶沒鎖,其從窗戶進的屋,在他家盜竊了現金六、七百元錢,老年直板手機一部,三四盒玉溪香煙。
    綜上,被告人姚某某參與盜竊15起,其中既遂14起,未遂1起,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84859.50元;被告人韓某某參與盜竊14起,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44439.21元;被告人高某某參與盜竊1起,盜竊人民幣38000元;被告人張某某參與盜竊13起,盜竊款物總價值人民幣15390.91元。案發后,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張某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高某某被蛟河市公安局從監獄解回蛟河市。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后認為,四名被告人盜竊他人財物的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其他書證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成立,予以確認。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將張某乙家院中的大運牌二輪摩托車盜走的事實。本院認為,無證據證實韓某某參與此起盜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某參與此起盜竊,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高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均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高某某、張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高某某、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張某某被抓獲后,能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它同種罪行,均具有坦白情節,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在盜竊犯罪中有一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高某某、張某某返還被害人部分贓款,且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姚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韓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張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韓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責令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張某某共同退賠人民幣2544.40元;責令被告人姚某某、韓某某共同退賠人民幣34083.80元;責令被告人姚某某、張某某共同退賠人民幣5345元;責令被告人姚某某、高某某共同退賠人民幣16000元;責令被告人韓某某、張某某共同退賠人民幣6600元,發還被害人。
    六、作案工具捷達轎車(發動機號0267033730;大架號×××)、紅色鉆豹二輪摩托車(發動機號dw211695)各一輛均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沈紅梅
    審 判 員  張根生
    人民陪審員  楊俊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馬藝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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