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刑初112號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4-19)
(2016)吉0281刑初11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以蛟檢刑檢刑訴(2016)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蛟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順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蛟河市祥萍旅店住宿期間與被害人邢某某結識,曹某某先后向邢某某介紹自己叫曹剛、曹某某,同時產生騙取邢某某錢財的想法。曹某某以假裝借錢的方式騙取邢某某200元,后被其揮霍。
2015年2月份,曹某某向邢某某謊稱自己去長春打工,以缺少路費為由騙取邢某某700元,后被其全部揮霍。
2015年2月份,曹某某向邢某某謊稱自己承包了本屯劉某兩坰半地開春種苞米,急用4000元錢,種完地就還。為取得邢某某的信任,曹某某將偽造的包地合同交給邢某某,騙取邢某某4000元,后被其全部揮霍。
2015年2月份,曹某某以自己又承包了兩坰地,急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邢某某3000元。2015年2月13日,曹某某以虛假的身份信息與邢某某簽訂借款協議,并用作廢的土地使用者抵押,后被其全部揮霍。
2015年2月份,因被害人邢某某將曹某某抵押在自己手中的土地使用證丟失,曹某某以需要補辦土地使用證為由向其借款800元。曹某某見邢某某不想借錢給他,便用一枚假的戒指謊稱是價值人民幣1300元白金戒指作抵押,騙取邢某某800元,后被其全部揮霍。
綜上,被告人曹某某5次騙取被害人邢某某共計人民幣8700元。案發后,曹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認為,被告人曹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以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邢某某陳述,證人郭某某、馬某某、宋某某證言,書證欠條、借款協議、包地合同、現場辨認筆錄、案件提起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賠人民幣八千七百元,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孫兆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馬藝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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