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422號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2016-6-8)
(2016)吉0283刑初42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甲,男,漢族,高中,住吉林省舒蘭市。曾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于2014年10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舒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舒蘭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趙某乙,男,漢族,大專,無業,住吉林省舒蘭市,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舒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舒蘭市人民檢察院以吉舒檢刑訴[2016]4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公開審理了本案。舒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訴,書記員吳燕擔任檢察記錄,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17日20時許,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等人在舒蘭市某甲街“某乙”飯店用餐過程中,與郭某某因談論能否免單一事發生口角,后趙某甲、趙某乙將飯店男服務員劉某某打傷。經鑒定,劉某某左眼部外傷已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先后向公安機關投案。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并出示了案件提起、戶口信息、辦案說明、抓獲經過、綜合材料、刑事判決書(復印件)、釋放證明、協議書、收據等書證及視聽資料,宣讀了證人齊某某、朱某某、欒某某、郭某某、紀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的供述與辯解及法醫鑒定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趙某甲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二被告人系自首,可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20時許,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等人在舒蘭市某甲街“某乙”飯店用餐過程中,與郭某某因談論能否免單一事發生口角,后雙方廝打在一起,趙某甲、趙某乙將飯店男服務員劉某某打傷。經鑒定,劉某某左眼部外傷已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發后,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賠償被害人劉某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5000.00元,被害人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案件提起、抓獲經過及偵查終結材料,證明案件提起情況及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事實。
2、二被告人戶卡信息,證明二被告人自然信息情況。
3、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200號刑事判決書及長春市凈月監獄釋放證明書,證明被告人趙某甲于2010年11月18日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于2014年10月22日刑滿釋放。
4、協議書及收據,證明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6500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5、舒蘭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劉某某左眼部外傷已構成輕傷二級。
6、視聽資料,現場監控光碟一張。
7、證人齊某某證言:2016年1月17日晚上八點半左右,在某乙飯店,我家人和人打仗了。當時在場人員有我和我兒子趙某丙、我大伯哥趙某甲、他妻子朱某某、他兒子趙某乙,對方有三男兩女,一個穿迷彩服的男的,一個女服務員,一個男服務員,一個歲數大的男的和一個歲數大的女的。動手打仗的有趙某甲、趙某乙,對方的男服務員和穿迷彩服的男的。當時我們在飯店吃完飯,朱某某喊服務員結賬,結完賬,趙某甲喊服務員說“你們飯店能不能賒賬”,穿迷彩服的男的就罵罵咧咧的瞪著我們。趙某乙站了起來,那個男子也站了起來,倆人站在那吵吵,要往一起湊合。我推了那個男子一下,和我家人說快走吧。這時趙某乙手里拿著一個啤酒瓶子,撇了出去,打在那個男子頭上面的墻上了。飯店的男服務員就上來拽趙某乙的衣服領子,趙某甲也過來了,我和女服務員在中間拉著,趙某甲、趙某乙和男服務員就打一起了。開始互相掄拳頭朝腦袋打,后來男服務員被壓在底下,趙某甲和趙某乙就用膝蓋朝上墊男服務員的腦袋。后來趙某乙拿了一個啤酒瓶子,要朝男服務員身上打,被我攔著了,打沒打到記不清了。我記得我拉著的時候,趙某甲從旁邊過來朝服務員身上打了好幾拳。后來飯店歲數大的男的和趙某甲支巴起來,互相拽著對方的領子,被大伙拉開了。大伙往一起湊合吵吵。當時男服務員坐在吧臺旁邊的地上,趙某甲過去拽他的頭發,要動手打他,被趙某乙拉開了,我也趕緊上前拉著,拉著拉著不知怎么整的,趙某乙就倒地上了,好像是被人打倒的。隨后,我看到他腦袋出血了。過了一陣,警察就來了,趙某甲又去拽那個男服務員,飯店歲數大的那個女的就拉著,也朝趙某甲腦袋打了幾拳,大家去拉仗,這時那個男服務員就使勁跳起來朝趙某甲腦袋打過去。然后被大家拉開了,過了一陣,我看趙某甲左眼眉那出血了。
8、證人朱某某證言:2016年1月17日晚上六點多,我、我丈夫趙某甲、我兒子趙某乙、我弟媳婦齊某某、我侄子趙某丙一起去某乙吃飯。吃到八點半左右,我們結賬付款。我付完錢,我丈夫就回頭和服務員開玩笑說一句賒賬行不,這時從外面進來一個穿迷彩服的男子,正好聽見了,就說吃飯多個雞巴!我兒子聽見就說,這話不是罵我爸么,他就站了起來,那個穿迷彩服的男子也站了起來,他倆就往一起湊合要打仗。我和趙某丙就去拉著那個穿迷彩服的男子,這時突然從我身后飛過來一個啤酒瓶子,打在這個男子頭上方的墻上,距離挺近的。穿迷彩服的男子就說把大門鎖上,一個也別放走,我害怕,怕對方來人多了,別都打壞了。我就趕緊搶那個男子的手機。那邊我丈夫、我兒子和飯店的男服務員就打一起了,怎么打的我沒看著。趙某丙也拉著穿迷彩服的男子,怕他打電話找人。這期間我丈夫過來用拳頭打穿迷彩服的男子身上和腦袋好幾下。這個男子還要打電話,我就拿電話打110報的警。后來大家就在大廳里吵吵。當時男服務員在地上坐著,我丈夫去抓那個服務員的頭發,把人拽了起來,我兒子也上前,他們就互相拽著撕扯,我們趕緊上去拉仗,拉著拉著我兒子就倒地上了,我看他腦袋上都是血。我丈夫左眼眉也有個口子。
9、證人欒某某證言:我是某乙飯店的服務員。當天晚上有一桌客人吃完飯已經結完賬,這桌客人就問能不能賒賬,我沒回應。這時我老公郭某某從外面進來,就說怎么了,有什么事跟他說。對方歲數大的男的就問說你是誰啊,我老公說我是老板娘的弟弟,有事和我說,對方就走到我老公身邊指著他罵。對方一個年輕的男子突然朝我老公扔過來一個啤酒瓶子,沒打著,打在墻上了。這時服務員劉某某就到那個男子身邊拉仗,那個男子就用拳頭打劉某某的腦袋,用膝蓋頂劉某某的臉,歲數大的那個男的也來打劉某某,用拳頭打他腦袋,還踹劉某某肚子。對方又有一個年輕的男子拉著我老公,歲數大的男的就過來用拳頭朝我老公身上打,這時扔酒瓶子的那個男的還在一直打劉某某。我和對方的一個女的就把他倆拉開了,劉某某坐在地上。這時陳某某、紀某某從樓上下來,那兩個男的要走,陳某某不讓走,他們就吵吵。吵了一會,歲數大的男的又過去對劉某某拳打腳踢,剛才打劉某某的那個年輕的男子也過來打他,這時有一塊碎啤酒瓶子飛過來,把我的大拇指劃壞了,這時他們被在場的人拉開了。過一會兒警察就來了,在問的過程中,歲數大的那個男的又去打劉某某,被警察拉開了。
10、證人郭某某證言與欒某某證言基本一致,另稱在打仗過程中,其在旁邊的桌子上抄起一個啤酒瓶子,朝年輕的那個男的身上打了過去,具體打哪了不知道。后來被穿襯衫的那個年輕的男的推到廚房門口,其看見那個年輕的男的躺在地上捂著腦袋。
11、證人紀某某證言:我在某乙飯店工作。2016年1月17日晚上六點多來了一桌客人。八點半左右,我在樓上聽見樓下叮咣的,我就下來了。我看見吃飯的一個年輕的男的抓著我家服務員小某某(劉某某)的頭發,對方歲數大的一個男的從底下用拳頭打小某某,被我們拉開了。
12、被害人劉某某陳述:當天晚上八點半左右,我和女服務員欒某某和他對象郭某某在店里坐著。當時有一伙吃飯的,三男兩女,不知為什么他們和郭某某吵吵起來,互相罵。罵了幾句之后,對方一個年輕的男的隨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子朝郭某某扔了過來,沒看到打到誰了,我上去拉這個男的,拽著他的帽子往后拽,到了過道之后,這個人就拽著我的頭發往下摁我腦袋,一邊摁一邊用膝蓋往我臉上墊,墊到我左眼睛上了,開始一下就看不清了,一共墊了好幾下,最后我已經有些迷糊了,也不知誰把我們拉開了,我就坐到吧臺旁邊的地上站不起來了。過了一會兒,打我的那個男的的父親過了抓我頭發,給我抓了起來,那個男的也過來了,當時我用右手從身后的啤酒箱里拿了一瓶啤酒,左手在前面推著。隨后其他人就過來拉仗,拉著拉著那個打我的年輕的男的就躺在過道地上了。之后我把啤酒瓶子又放回去了。過了一會兒,警察來了,這時那個男的的父親有上來抓我頭發,把我從地上抓起來了,我也順勢用左手抓他的頭發,同時用右手朝他臉上打了兩下,這時我們就被拉開了。
13、被告人趙某甲供述與辯解:今天(2016年1月17日)晚上七點多,我們一家三口和我弟妹齊某某、我侄子趙某丙去某乙吃飯。八點半左右我們吃完飯結完賬,我和飯店里一個穿粉色衣服的女的開玩笑說“如果哪天沒錢了,來這吃飯行不行”,這時從門外進來一個穿迷彩服的男的,接話說“你是誰啊?你是個雞巴!”我們就吵吵了幾句。店里的一個男服務員就他媽他媽的罵了起來,我說你怎么嘮嗑呢,吃飯還得罪你了。穿迷彩服的男的站起來說:“在這吃飯的人多了,你還是爺啊!”我兒子也站起來說:“你怎么這么說話呢?”穿迷彩服的男的就罵了我兒子一句,我兒子站起來,手里拿著個啤酒瓶子,我趕緊站起來擋著我兒子,穿迷彩服的那個男的也站了起來。那個男的要過來打仗,被我媳婦朱某某和我侄子趙某丙在前面拉著,被推靠在墻上,我兒子從對面一個啤酒瓶子飛了過來,打在那個男的腦袋上面,緊挨著腦袋。那個穿粉色衣服的女的罵道,趕緊找人,別讓他們走了。接著那個男服務員就沖了上來,抓著我兒子的衣服領子往下拽,同時用拳頭朝腦袋上打,我兒子也拽著他衣服領子,揮拳頭打他腦袋。我在旁邊拉仗,同時也用拳頭打他后背幾下,用膝蓋頂他兩下。當時那個男服務員彎著腰,頂哪了我不知道。我兒子和他一直在廝打。我又過來用拳頭打那個穿迷彩服的男的,我妻子和我侄子在中間拉著。后來我抓了一個啤酒瓶子要打他,被我妻子搶了下來。然后我去門口看我兒子,看見他和那個男服務員互相拉著衣服打在一起,我用腳踢了那個男服務員一腳,踢在他腿上,打了他前胸好幾拳。后來老板和老板娘下來了,我和老板互相抓著衣服領子,老板娘在中間拉仗,還打了我后腦四五下,后來被拉開了。大家停手后,在飯店中間吵吵。我妻子拿電話報的警。吵吵了一陣,我看那個男服務員坐在魚缸旁邊的地上,我過去抓他的頭發,把他人拽了起來,后來被我兒子和我媳婦攔下來了。我們都圍在一起了們當時都亂了,后來不知道怎么的我兒子就倒地上了,腦袋也出血了,我也沒看著是誰打的。后來我們雙方都僵持在那了,過了一陣你們警察就來了,你們到了之后我過去抓飯店的那個男服務員,當時我是抓的他的頭發,然后他急眼了,起來打我,我倆打一起了,他用拳頭朝我臉打了幾下,后來被你們警察和其他人給拉開了,然后我發現我左眼眉出血了,有個口子。
14、被告人趙某乙供述與辯解:今天(2016年1月17日)晚上8點多的時候,我和我爸趙某甲、我媽朱某某、我嬸齊某某、我弟趙某丙一起在某乙燒烤店吃飯。吃完飯,我爸就叫服務員買單,一個女服務員過來給我們買單。在買單時我爸和收錢的這個女的說“總來你家吃飯賒個賬都不行啊”,這個女的沒吱聲。這時坐在旁邊的一個個子稍高的男的和我爸說“你他媽賒啥賬啊”,我對這個男的說“你是干啥的啊”,我就站起來了,他也站起來并罵了我。我媽看雙方火氣挺大的,就上去拉著那個男的,我一看他站起來了要往我這邊沖,我就拿桌上的啤酒瓶子朝他扔了過去,沒打著他,打在離他三四十厘米的墻上了。這時另一個個子稍矮的男的就上來拽我的衣服要打我,他拽完我衣服又拽我的衣領子。這時我要拿桌上的啤酒瓶子打個子稍高的男的,但是拽我脖領子的這個男的使勁拽我,把我拽一邊了,瓶子沒拿起來,我就開始打拽我脖領子的這個男的,我用拳頭打他的腦袋,打了好幾下。我打他的時候他一直拽著我的脖領子和頭發,我爸也上來打他,我爸用拳頭打了他腦袋好幾下,我還用右膝蓋墊了他額頭兩下,他還拽著我的脖領子,我就繼續用拳頭打他,用腳踹他。我倆一直在那廝巴,我爸上來就給這個男的一腳,踹在肚子上了,然后我爸又照著這個男的的肚子打了兩三下。這時我們就被拉開了,從樓上下來幾個人,之后我們雙方就互相對罵。在罵的過程中我爸和下來的那個男的還互相用胳膊支著對方。過了一會兒,我爸直接上去拽著那個個子稍矮的男的的頭發把他拽起來了要打他,我看我爸要打他我就上去要拉仗,拉仗的還有很多人,在拉仗的過程中我被一個男的一拳打倒了,打倒之后那個個子稍高的男的就用酒瓶子打了我腦袋一下,酒瓶子被打碎了,之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本院對全案的事實及證據審查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犯故意傷害罪,有案件提起、戶口信息、辦案說明、抓獲經過、綜合材料、刑事判決書(復印件)、釋放證明、協議書、收據,證人齊某某、朱某某、欒某某、郭某某、紀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的供述與辯解,法醫鑒定意見及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對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二被告人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構成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甲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乙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趙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 麗
審 判 員 朱順玉
人民陪審員 李玉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冬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