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刑初字第137號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2016-6-6)
(2015)舒刑初字第13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漢族,專科,原吉林省舒蘭市某某鄉財政所所長,現住吉林省舒蘭市。因涉嫌貪污罪,經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辯護人董巖,吉林保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穎,吉林保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舒蘭市人民檢察院以吉舒檢刑訴[2015]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舒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兆云出庭支持公訴,書記員李建民擔任檢察記錄,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辯護人董巖、劉穎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8月,舒蘭市某某鄉財政所所長邢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舒蘭市某某林場非農業戶口人員唐某某(另案處理),共同騙取國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29.7萬元。并將該筆錢款予以私分。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并出示了戶籍信息、中共舒蘭市某某鄉委員會文件、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文件、吉林省財政廳文件、舒蘭市財政局文件、舒蘭市某某鄉人民政府文件、某某鄉某某村人參種植戶開會記錄名單照片、舒蘭市財政局預算撥付憑證、舒蘭市財政局2013年專用基金結余全年明細表、舒蘭市某某鄉某某村山參種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銀行賬戶查詢、吉林省代收罰款專用票據等書證,宣讀了證人唐某某、王某某、劉某甲、張某某、武某某、譚某某、牟某某的證言,及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邢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貪污數額有異議,其認為某某村村部尾欠的工程款2.35萬元及村里漏報的給付種參戶的2.3萬元應予扣除。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認定邢某某的犯罪數額錯誤,應將補發給種參戶的2.3萬元及用于某某村支付蓋村部的工程款2.35萬萬元予以扣除;此外,應當依據邢某某個人實際所得7萬元對其定罪量刑;被告人邢某某是2015年3月26日被吉林市檢察院找去調查了解情況,邢某某如實陳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實,3月31日吉林市檢察院決定對其立案偵查并拘留,邢某某系在檢察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邢某某當庭認罪,且全部返還贓款,認繳罰金,且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舒蘭市某某鄉財政所所長邢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舒蘭市某某林場非農業戶口人員唐某某(另案處理),共同騙取國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297000.00元。并將該筆錢款予以私分。
案發后,被告人邢某某退還贓款9.2萬元。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經過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戶籍信息。
2、中共舒蘭市某某鄉委員會文件,證實邢某某于2006年3月10日被任命為鄉財政所所長。
3、舒蘭市某某鄉財政所出具的證明,證實財政所及所長的工作職責,其中負責對各類專項資金的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系財政所工作職責之一。
4、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文件,內容為吉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證實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支持貧困群眾發展種植業及特產業。
5、吉林省財政廳2012年7月27日印發的“關于下達2012年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通知”,證實發展資金使用重點為,按照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支持生產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重點支持種植、養殖等促進人口增產增收的發展生產項目。舒蘭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為180萬元。
6、2012年吉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建設項目計劃表,證實計劃投資某某村野山參種植項目41.7萬元。
7、舒蘭市財政局2012年8月17日印發的“關于申報舒蘭市2012年財政扶貧項目所需資金的請示”及吉林省財政廳2012年9月5日下發的“關于批復2012年第二批財政扶貧資金(發展資金)建設項目計劃的通知”,證實某某鄉某某村野山參種植項目申請的扶貧資金41.7萬元已得到批準。
8、舒蘭市某某鄉政府2012年11月28日印發的“關于某某鄉某某村需撥付人參種植扶貧資金的請示、2013年4月12日財政扶貧資金報賬申請表、上級財政下達經費撥款簽批表、舒蘭市財政局2013年4月22日下發的“關于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通知”、預算撥款憑證及明細表,證實某某鄉某某村野山參種植項目申請的扶貧資金41.7萬元,舒蘭市財政局已同意撥付,并于2013年4月22日撥付到舒蘭市某某鄉政府賬戶。
9、某某鄉某某村人參種植戶開會記錄、名單及照片,證實2012年11月18日某某村某某屯召開了關于人參種植合作社補貼的村民代表大會,主持人劉某甲,邢某某介紹人參種植合作社惠民政策,會議決定夠50戶才能入社建賬,以戶為主補貼,面積大小一律平分。同時證實種參戶名單中無唐某某。
10、舒蘭市某某鄉某某村山參種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11、某某鄉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銀行存款明細賬及現金支票存根,證實2013年5月8日支取某某鄉某某村野山參種植項目資金為41.7萬元。
12、劉某甲存款明細賬及個人儲蓄憑證,證實2013年5月8日其賬戶存入29.7萬元,并于2013年5月31日取出。
13、唐某某存款明細,證實2013年5月31日其賬戶存入29.7萬元,當日取出1萬元,6月5日取出3萬元,7月20日支取6.2萬元,8月12日分別支取4萬元及15.5萬余元。
14、中國工商銀行查詢明細,證實唐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開戶存入19.5萬元,12月10日支取2萬元,2014年1月22日支取17.5萬元。
15、吉林省代收罰款專用票據,證實被告人邢某某返還贓款9.2萬元。
16、證人唐某某證言:我與邢某某是同學。2008年左右,我在同學的婚禮上遇到邢某某。他問我在忙什么,我說在整參地。他說現在參地可以辦合作社,我問他能不能幫我辦一個,他說試試看。大概2009年,邢某某到我家對我說,辦一個合作社需要有5人,得成立一個組織機構,還說辦合作社種參可以獲得國家扶持資金。我覺得這是好事,就同意了。大概2009年冬天的時候,邢某某和王某某為我辦成了合作社。合作社開始的時候只有5個人參加,2010年或2011年邢某某說合作社人太少了,需要有40多個會員才符合規定。然后我就開始瞎找村民借戶口本和身份證,邢某某也借了一部分。2011年夏天,王某某讓我到舒蘭政務大廳,把這43個人的名字都輸入電腦里去。大概2012年夏天,邢某某告訴我通過鄉里農經站把我的合作社向上面申請國家扶持資金。過了幾天,來了幾個人考察我的合作社,說不合格。2013年5月的一天,邢某某打電話告訴我,下來一筆扶持資金,具體是什么扶持資金我不知道,一共41.7萬元,并讓我承認這筆錢是我做工作要下來的。錢批下來的當天,我接到通知讓我去鄉里開會。到鄉里以后邢某某讓我先到他辦公室,他對我說:“上邊批下來41.7萬元,這筆錢是以某某村名義報的,我和村里說這筆錢是你做工作要下來的,這筆錢給劉某甲11.7萬元,剩下的錢放你那里。”之后我到侯書記辦公室開會,劉某甲、武某某、張某某在場,侯書記說,這41.7萬元是通過某某村申報下來的,你們商量看怎么分配。當天下午我和劉某甲、張某某到某某鄉信用社把錢取出,劉某甲說他取走11.7萬元,剩下的錢用他的名字存了一張存折給了我,并告訴我密碼,我沒看具體是多少錢。5月末6月初,邢某某讓我取1萬元錢,說是要通過王某某送給侯書記。當天我取出1萬元。過了兩三天,邢某某和王某某來我家,我把1萬元現金給了王某某。6、7月份,邢某某讓我取2.35萬元給高某某。我取出3萬元,取完錢當天我把2.35萬元現金給了劉某甲,邢某某也在場,劉某甲給了我一張高某某簽名的收據。7、8月份,邢某某讓我取些錢給親戚們分點,我取出6萬元現金,給我和邢某某的親戚,一共34人,每人1000.00元,還給我母親和邢某某母親每人4000.00元,共發了4.2萬元,其中分給我家親戚2萬元,邢某某家親戚2.2萬元。同年夏天,某某村有7、8個種參的村民來我家找我,說他們也是種參的,但沒有得到扶貧款,我給他們發了2.3萬元,事后我告訴邢某某了。12月份,邢某某和我商量把剩下的錢都取出來分了。我和他一起到舒蘭工商行把存折里剩下的19.5萬元全部取出。中午我和邢某某、王某某在飯店吃飯,邢某某說剩下的錢我們分了,當時給王某某5萬元,給邢某某7萬元,剩下的7.5萬元歸我。過了幾天后,劉某甲、武某某、張某某到我家說,我們3個村干部每個人你得給3000.00元,我答應了,給了他們9000.00元,因為之前邢某某給我打過招呼,讓我給劉某甲他們每人3000.00元。在2013年錢批下來沒多久,邢某某打電話讓我到某某鄉一家水果店,在水果店樓上他跟我說:“如果以后要是有人問你怎么知道扶持資金政策的,你就說是在電視臺上看見的,之后你到鄉里打聽,聽說財政所管,你就找的我,由我通過村里往上報的。”后來紀委找我調查時,我就這么說的。
17、證人王某某證言:2012年4、5月份,我到某某鄉采訪時,邢某某和我說他有一個同學叫唐某某,想辦一個野山參專業種植合作社,因為辦這個合作社需要幾個必備的條件,應該以農民為主,有農民入股和輔射帶動能力,她都不符合,想讓我幫忙找農業局局長把合作社手續辦下來。我跟農業局局長說是好朋友,幫忙辦一下,他說行。之后我打電話給邢某某,告訴他直接去找他吧。在唐某某辦手續過程中,邢某某又找我,說辦野山參專業種植合作社需要鄉政府同意并蓋章,他是財政所所長不好和侯某某書記說這事,讓我和侯書記說給關照一下。我給侯書記打電話說唐某某是我親戚,想辦野山參種植合作社,我和李某某打完招呼了,需要鄉里蓋個章,讓他幫忙,侯書記同意了。后來唐某某去鄉里找侯書記把章蓋了,到農業局把手續批下來了。2013年春天,邢某某領我到唐某某家吃飯,唐某某說侯書記幫忙蓋章,給他拿1萬元錢,讓我給帶去,我說行。過了一段時間,我把錢給了侯書記了。2013年冬天,邢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和唐某某要來,讓我找個偏僻的地方見他。我就在單位對面的莊稼院訂了個包房。中午吃飯的過程中,邢某某對我說我和李局長給他們辦了這么大的事,他和唐某某來感謝感謝我和李局長,當時唐某某從包里拿出5萬元錢交給了我。
18、證人劉某甲證言:2012年秋天的時候,邢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有個好事,有個種植人參合作社的項目落到你們村上了,你們村上給我拿2000.00元做可研報告,項目下來后把錢再還給你們。”我和村長武某某說了這事,然后讓會計張某某拿出2000.00元,我拿著錢到邢某某辦公室。我問他怎么回事,他說唐某某上面有人,能在上面爭取一個種參合作社的項目扶貧資金,但得走我們某某村賬戶。過了幾天,邢某某讓我們做好準備,把某某村種人參戶統計上來,并召集他們開個會。過了幾天,我和邢某某、武某某、張某某在村里召集種參戶開了一個會。會上,邢某某告訴大家:“唐某某上面有人,她在上面做工作申請的種參扶貧資金,資金下來后你們得一部分,唐某某拿大頭。”又過了幾天,在邢某某辦公室他對我、武某某和張某某說,不能讓我們白忙乎,錢下來給我們每人2000.00元。幾天后,我和武某某在邢某某辦公室,唐某某也在場。我對邢某某說村里蓋村部欠了一些錢,有2萬多,扶貧資金下來后讓他幫忙解決一下。他說錢下來后給我們考慮。2013年5月,邢某某讓我、武某某、張某某到他辦公室,他說:“錢批下來了,一共41.7萬元,給你們12萬。這12萬里一部分給種參戶,一部分給貧困戶。貧困戶一家700.00元,種參戶一家給1750.00元。”然后邢某某給經管站打電話,經管站的人把41.7萬元支票送了過來。我和張某某、唐某某去信用社取錢,我取走12萬,剩下的錢我用我身份證辦了一張存折,存折被唐某某拿走了。當天我和張某某回村里把錢發出去了,一共發了11.7萬元。后來因為要錢的人太多,剩下3000.00元我讓張某某給唐某某,讓她替我們發。2014年初,邢某某對我、武某某和張某某說以前答應過給我們錢,讓我們到唐某某家去取。我們三人到唐某某家,唐某某給我們每人3000.00元錢。
19、證人張某某、武某某均證實:人參種植項目扶貧資金是以某某村名義申報的,村里得12萬,剩下的歸唐某某。2014年春節左右,邢某某讓劉某甲、張某某、武某某到唐某某家取錢。唐某某給三人每人3000.00元,作為好處費。同時張某某還證實,當時因30萬元給了唐某某,沒有支出票據,無法平帳。邢某某給其一沓票據,用來平帳。
20、證人譚某某證言:我是財政局監督檢查科科長。2012年省財政下達180萬元的扶貧資金指標。某某鄉財政所申報了某某村某某屯種參養殖項目。我們將報上來的項目進行匯總,報財政局領導和市領導審批,確定了項目后通知鄉財政所,讓其找村里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省財政廳批復下來后,我們通知鄉財政所組織項目實施。由鄉財政所提供扶貧資金申請材料,我們審核后把扶貧資金撥付到鄉財政所。當時某某村申報的是500畝人參種植項目,這個項目必須是真實的。這筆資金應該專項用于500畝人參種植項目,不允許發給非某某村村民和沒有種植人參的村民,只能給某某村貧困戶和一般的種參村民。某某村申報的種參項目與唐某某的合作社及她本人沒有任何關系。邢某某應該負責對這筆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并按規定負責這筆資金的撥付與分配。
21、證人牟某某證言,證實:邢某某曾找其幫忙聯系做可行性報告,其聯系的劉某乙。后來,其聽劉某乙說邢某某給了他500.00元錢。
22、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我和舒蘭市電視臺的工作人員王某某關系比較好,王某某與農業局也比較熟悉。2010年左右我們知道農業局有關于種植合作社方面的補貼資金,就想從中整些錢,因為我同學唐某某(某某鄉某某林場職工)在某某村有參地,我和王某某就找到唐某某,以唐某某的名義成立合作社,想辦法套取補貼資金,大家花。我將唐某某引薦給王某某,方便我們申請農業局的資金。因為唐某某什么也不懂,所以開辦合作社的具體手續都是王某某去辦理的。剛開始合作社只有5戶參與,達不到標準,需要擴大到50戶,我就又找來一些人參與合作社。合作社手續辦理好之后,農業局曾經兩次去考核,均未通過,套取農業局補貼的事情暫時沒辦成。2012年的時候,我了解到舒蘭市財政局又有新的補貼政策,就又將主意打到這筆補貼上。我到財政局了解具體的政策規定,感到以唐某某合作社的名義申報好像不符合規定,但以某某村的名義就符合條件了。我向侯某某書記匯報了這個情況,他讓我找某某村領導商量。我找到某某村村書記劉某甲商量,說財政局有一筆補貼是唐某某找人做工作申請的,需要以某某村的名義申請,辦成后會給某某村一部分錢。劉某甲提出某某村修村部時欠別人錢,我說這部分錢從唐某某那部分錢里出,劉某甲就同意以某某村的名義申報了。侯書記讓我去某某村就此事開個會,我去之后,召集了村里種參的村民開的會,把政策規定跟他們說了一下,又講申請這筆資金唐某某做了很多工作,以你們村名義申報,你們是借她的光了,所以到時候給你們村一部分錢,大部分得給唐某某。我就開始運作申請補貼的相關事情,我花錢找人制作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形成了相關的項目申報材料上報給舒蘭市財政局。做這個報告就是為了申請這筆扶貧資金,所以報告本身就是虛假的,報告里是什么項目我也不知道。后來財政局批準撥付給某某鄉某某村41.7萬元農村扶貧項目補貼資金。我向侯書記匯報錢撥下來了,侯書記讓我把唐某某和劉某甲找來,我們自己開個會商量這筆錢怎么分配。開會前我跟劉某甲說財政撥付的這筆錢是唐某某找人做工作才爭取來的,所以她應該多得,決定將41.7萬元分成兩部分,30萬元給唐某某,剩下的11.7萬元讓劉某甲分配給申報名單中的村民,修村部欠的2.35萬元從唐某某那里出。事后我與唐某某制作了30萬元虛假的支付名單給劉某甲,用于村里將唐某某得到的30萬元平帳。按文件要求,補貼不應給唐某某,她不是某某村村民。得到錢后,我讓唐某某拿出1萬元給王某某,通過王某某把這1萬元給侯書記,以感謝他的支持。我還讓唐某某支付修建村部的2.35萬元,以兌現我給劉某甲的承諾。我還讓唐某某支付給合作社社員一筆錢,這些社員大部分是我和唐某某的親屬。后來有7戶種參戶沒有分到錢,我怕出事,就讓唐某某給他們錢。最后,唐某某手中還剩19.5萬元。她問我錢怎么處理,我說王某某幫忙辦理合作社手續也很辛苦,應該給他5萬,我拿5萬,另外再給我2萬,我想打點下財政局的人。之后,我讓唐某某把19.5萬元全部取出來,當天中午我和唐某某、王某某一起吃的飯,飯桌上唐某某給王某某5萬元,給我7萬元,剩余的7.5萬元歸唐某某了。我得的7萬元用于我購置家庭房產了。
本院結合控辯雙方的意見,對全案的事實及證據審查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貪污罪,有戶籍信息、中共舒蘭市某某鄉委員會文件、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發展改革委員會文件、吉林省財政廳文件、舒蘭市財政局文件、舒蘭市某某鄉人民政府文件、某某鄉某某村人參種植戶開會記錄名單照片、舒蘭市財政局預算撥付憑證、舒蘭市財政局2013年專用基金結余全年明細表、舒蘭市某某鄉某某村山參種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銀行賬戶查詢、吉林省代收罰款專用票據等書證,及證人唐某某、王某某、劉某甲、張某某、武某某、譚某某、牟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國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之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屬數額巨大之情形。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邢某某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辯解稱應將支付村部尾欠的工程款2.35萬元及分給種參戶的2.3萬元予以扣除,本院經審查認為,2.35萬元的工程款,系邢某某為了達到騙取國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目的,以某某村名義申報扶貧資金,承諾給某某村村部的好處,只是贓款去向問題,不影響其犯罪數額的認定;關于其辯稱分給種參戶2.3萬元,因僅有被告人邢某某及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無法認定;故被告人的此項辯解,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并非主動投案,系經舒蘭市紀委移送至偵查機關,故其不構成自首,但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應以被告人邢某某實際所得的7萬元對其定罪量刑,本案中邢某某與唐某某構成共同犯罪,整個過程均未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無行為過限問題,故被告人邢某某應對共同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積極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至。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邢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 麗
審 判 員 張春陽
人民陪審員 劉麗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 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