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408號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2016-5-9)
(2016)吉0283刑初40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舒蘭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6年4月13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楊某甲,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以吉舒檢刑訴(2016)3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舒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洪軍出庭支持公訴,書記員王立剛擔任檢察記錄,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楊某某、楊某甲于2016年4月1日上午10時許,在舒蘭市蓮花鄉黃金村四社西南山集體林(蓮花鄉2005年林相圖18林班15、17、18小班)上墳燒紙。由于當天風大,燃燒著的燒紙致墳前雜草著火,引起了森林火災。經林業技術鑒定:過火面積達16.9公頃,其中有林地面積為1.1公頃,未成林造林地面積為15.8公頃。
為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三被告人,宣讀了三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人劉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上墳燒紙致使林地過火面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于2016年4月1日上午10時許,在舒蘭市蓮花鄉黃金村四社西南山集體林(蓮花鄉2005年林相圖18林班15、17、18小班)上墳燒紙。由于當天風大,燃燒著的燒紙致墳前雜草著火,引起了森林火災。經林業技術鑒定:過火面積達16.9公頃,其中有林地面積為1.1公頃,未成林造林地面積為15.8公頃。
本案的民事部分雙方當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的家屬共賠償被害人李某某、趙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00元,被害人均表示對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予以諒解。
上列事實,有如下經當庭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舒蘭市林業局出具的舒蘭市蓮花鄉泥溝村私有林地過火起因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氣象資料證明證實,該失火現場位于蓮花鄉2005年林相圖18林班15、17、18小班內,為私有人工林(刺嫩芽、果樹)。由于當天風大,燃燒著的燒紙致墳前雜草著火,引起了森林火災。該過火面積:16.9公頃,從現場查看起火點就是半山腰五座墳地內上墳燒紙所造成的。
2、林業技術人員資質復印件證實,技術人員具備鑒定資質。
3、承包集體林地合同書、公證書、轉讓合同、收據、調查筆錄,證實該林地現由李某某、趙某某承包,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家屬同李某某、趙某某達成調解協議,李某某、趙某某均對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諒解。
4、到案經過、案件提起、綜合材料、偵查終結,證實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系現場抓獲。
5、戶卡信息證實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出生。
6、證人劉某某證實:自己是蓮花鄉林業站站員,其參與蓮花鄉泥溝村黃金四社西南山的救火工作了。火災是三被告在上墳燒紙的時候引起山火的。燒毀的是蓮花鄉泥溝村黃金四社李某某的楊樹、刺嫩芽、果樹和榆樹造林地以及趙某某的落葉松造林地。
7、證人李某某證實:自己是舒蘭市蓮花鄉黃金村五社村民。妻子張某某2016年4月1日看見楊某甲一共三人開著手扶式上山燒紙了,一共過火面積有七、八公頃多。
8、證人趙某某證實:自己是舒蘭市蓮花鄉黃金村四社村民。林地是蓮花鄉黃金村承包的集體林地,在2009年從郜某某手中轉包過來的,我造的林,種了七公頃的落葉松,燒了自己林地能有3公頃左右的面積,其中燒毀小落葉松的面積能有2公頃多,燒毀大落葉松的面積能有0.2公頃左右。
9、證人劉某甲證實,自己是吉林省榆樹市秀水村六社村民,被告人姚某某系其丈夫,失火當天開著楊某甲家的手扶式去看墳地,在途中買的燒紙、紙錢及一些蛋糕、蘋果等供品。當天去的時候就有風,但為了給楊某甲看病必須得到墳地燒點紙。
10、證人張某某證實,自己是舒蘭市蓮花鄉黃金村五社村民,李某某系其丈夫,2016年4月1日上午十點左右,我在家看見一個年輕人開著手扶式拉著楊某甲和一個老頭往山上走,過了半個小時,看見我家林地著火了,我到山上已經著了有四五公頃的面積了,后來知道是三被告人上墳燒紙,風大,引起的火災。
11、證人郭某某證實,自己是舒蘭市蓮花鄉黃金村四社村民。其參與蓮花鄉泥溝村黃金四社西南山的救火工作了。2016年4月1日中午11點左右,我在地里干活,有個人大聲招呼我說山上著火了,然后我就拿著鐵鍬上山幫忙救火去了。看見火源是從老楊家墳地向四周擴散出去的,風特別大,火速也很快,一開始燒了二公頃左右,到后來得有十五、六公頃面積的林地。
12、被告人楊某某供述:2016年4月1日,姚某某說要上墳燒紙,我和我父親楊某甲還有給我父親看病的人開著我家手扶式拖拉機上我家墳地燒紙去了,我父親楊某甲點的火,我看到他點我爺的墳的時候,那火就著了,接著就把附近的林片引著了,我爸燒紙時,我和那個看病的先生就在那跟著扒拉。
13、被告人楊某甲供述:2016年4月1日,我和我兒子楊某某還有姚某某去墳地燒紙,在墳前是我點的紙,燒紙的時候是我和我兒子楊某某跪著燒的,姚某某在邊上告訴我們倆怎么燒,我在我爺爺墳前燒完后,到我父親墳前燒紙的時候天就開始刮風,然后燒著的紙就被風刮到墳邊的蒿草內了,因為風大就把蒿草給點著了,我們就開始救火,但因為風大火著的快,我們三人也就沒救住,火燒的面積越來越大,過了一個多小時,山下就上來很多人來救火。
1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2016年4月1日,我和妻子劉某某被接到楊某甲家,看了會病,我說去他家墳塋地看看有沒有什么毛病,然后,他兒子開著手扶式拖拉機拉著我和楊某甲去了他家墳地,我讓楊某甲和楊某甲的兒子跪在墳塋地給他家祖先上墳燒紙,我就在一旁說一些吉利的話,看著他倆燒,也沒用棍子扒拉,等紙都快燒完的時候,來了一股風把燒紙的火刮到墳塋地四周的山片上了,山上就開始著火了,我和楊某甲都腦血栓,行動不便,楊某甲的兒子就開始救火,但是風越來越大,火勢也越來越猛,過了半個多小時,有很多老百姓上山開始幫忙救火了。
本院對控方提供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戶卡信息、到案經過、案件提起、綜合材料、偵查終結、林業技術人員資質復印件、氣象資料證明、承包集體林地合同書、公證書、轉讓合同、收據、調查筆錄、舒蘭市蓮花鄉泥溝村私有林地過火起因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上墳燒紙致使林地過火面積較大之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姚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對三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楊某甲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福珍
人民陪審員 王 宏
人民陪審員 劉星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代理書記員 孫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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