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237號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2016-4-15)
(2016)吉0283刑初23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漢族,小學,農民,住吉林省舒蘭市。曾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臨時羈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12月24日被舒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舒蘭市看守所。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以吉舒檢刑訴[2016]3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指檢察員徐莉莉、劉新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14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判決)預謀盜竊,王某乙騎摩托車載著王某甲來到李某甲家,王某乙負責望風,王某甲入室盜竊大米40斤(價值人民幣100.00元),褲子4條及保暖內衣4件(價值人民幣201.00元,贓物已返還),手機1部;王某乙與王某甲到某某歌廳,王某甲由后窗入室盜走兩個裝有洗浴用品的浴筐,價值人民幣558.00元(贓物已返還);20時許,王某乙與王某甲到被害人魏某某家,王某甲入室盜竊時被魏某某發現,王某甲逃離現場,所盜物品被丟棄,已被失主找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魏某某、段某某、趙某某、李某乙的陳述,證人張某某、王某乙的證言,及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偵查終結、戶卡信息、臨時羈押情況說明、舒蘭市公安局搜查筆錄、接受證據清單、舒蘭市公安局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辦案說明、舒蘭市法特鎮豪爵摩托車專賣店購車協議、欠據、被盜物品照片、被盜現場方位圖及現場照片、發還清單、舒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有前科劣跡,在量刑時應酌情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王某甲所盜手機1部、大米40斤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李 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冬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