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73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6-7)
(2016)吉0381刑初57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2月14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薛躍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13日13時許,被告人陸某某駕駛吉C2R15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公長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公長公路19KM+700M處時發生側滑駛入道路左側,與相對方向孫某某駕駛的吉AZR211號轎車相撞,造成吉C2R158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者趙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乘坐者梁某某、陸某受傷,吉AZR211號轎車駕駛員孫某某、乘坐者吳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受傷。經認定,陸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2016年2月13日公主嶺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在公主嶺市醫院將被告人陸某某帶至公主嶺市公安局辦案區接受調查取證。
被告人陸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13時許,被告人陸某某駕駛吉C2R15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公長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公長公路19KM+700M處時發生側滑駛入道路左側,與相對方向孫某某駕駛的吉AZR211號轎車相撞,造成吉C2R158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者趙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乘坐者梁某某、陸某受傷,吉AZR211號轎車駕駛員孫某某、乘坐者吳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受傷。經認定,陸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陸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孫某甲、張某某等人的證言,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書,診斷書,公證書,協議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卷宗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陸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并且已與死者家屬及傷者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諒解等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戴允卓
代理審判員 孫美玉
人民陪審員 張曉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書 記 員 石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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