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14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5-23)
(2016)吉0381刑初514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2月7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6日對被告人韓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石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到庭參加訴訟。期間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6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韓某駕駛吉某某號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行至黑林子鎮頭道崗小學路口西100米附近處時,因操作不當撞到道路北側大樹上,車上乘坐者崔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韓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甲無責任。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韓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全部供認,對公訴機關宣讀、出示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6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韓某駕駛吉某某號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行至黑林子鎮頭道崗小學路口西100米附近處時,因操作不當撞到道路北側大樹上,車上乘坐者崔某甲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韓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甲無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韓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韓某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韓某供述,證人劉某某、崔某乙等人證言,常住人口查詢,戶籍信息,鑒定意見,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韓某當庭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劉思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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