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87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5-23)
(2016)吉0381刑初48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現住吉林省長春市(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6年1月4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期間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主嶺市某某公園西側某某家屬樓下的一個麻將館門前,與被害人宋某某發生口角后用腳將宋某某踹傷。經公主嶺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宋某某胸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全部供認,對公訴機關宣讀、出示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公主嶺市某某公園西側某某家屬樓下的一個麻將館門前,與被害人宋某某發生口角后用腳將宋某某踹傷。經公主嶺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宋某某胸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在本院審理期間,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已調解并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宋某某陳述,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等人證言,常住人口查詢,戶籍信息,鑒定意見,賠償協議及刑事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認罪、悔罪,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罪)、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劉思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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