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93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0381刑初49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3月1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6日對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第3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其丈夫趙某某已死亡的事實,未向公主嶺市社會保險局上報有關情況,持續騙領趙某某社會養老保險金共計4887元。案發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涉案錢款均已返還。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崔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常住人口查詢,戶籍信息,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社會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胡某某當庭認罪、悔罪,所得贓款已返還,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劉思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譯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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