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22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21)
(2016)吉0381刑初52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曾因犯盜伐林木罪、盜竊罪。于2006年4月12日被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2007年3月10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盜竊,于2015年12月3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第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何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4日清晨,在公主嶺市河北街某某洗浴二樓休息大廳內,被告人薛某某乘被害人何某某熟睡,將其放在身旁的iphone5s手機一部及iphone6-plus手機一部盜走,經鑒定總價值人民幣7400元。案發后,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薛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何某某陳述,常住人口查詢,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薛某某當庭認罪、悔罪,所盜贓物已全部返還被害人等情節,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劉思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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