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72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15)
(2016)吉0381刑初47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5年12月26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某,女,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5年12月25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滕飛、書記員吳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某、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崔某某經預謀,采用虛報飼養生豬頭數的方法在中航安盟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共騙取防災減損費人民幣162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單某某的證言,戶籍信息,涉案人員到案經過,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防災減損費,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劉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情節,并全部返還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并全部返還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自首、坦白)、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馬俊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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