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33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15)
(2016)吉0381刑初43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2月22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曉秋,吉林響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某某,女,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2月26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3月28日對被告人鄭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鄭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何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鄭某某等人故意隱瞞王某乙已死亡的事實,未向公主嶺市社會保險局上報有關情況,持續騙領社會養老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29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某某等的證言,涉案人員到案經過,戶籍證明,收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國家社會養老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鄭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孫美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任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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