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19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15)
(2016)吉0381刑初41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因涉嫌詐騙,于2016年3月2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1日對被告人鄒某某取保候審。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3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薛躍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鄒某某于2010年至2012年經營公主嶺市黑林子鎮海爾專賣店期間,虛構家電交易,騙取家電下鄉政府補貼資金共計人民幣12005.11元。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鄒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所得贓款已于2016年3月7日返還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趙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證言,調取證據清單,申請表,戶口本,發票,產品標識卡,常住人口查詢,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財政補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鄒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全部返還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孫美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任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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