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69號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6-4-14)
(2016)吉0381刑初46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現住吉林省公主嶺市。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5年1月13日刑滿釋放。因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十日,合并執行二十日,罰款人民幣2000元。現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5年12月31日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公主嶺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公訴刑訴(2016)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石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1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無證盜開公主嶺市八屋鎮某某村居民吳某甲停放在八屋鎮某某村某組吳某乙家門口的遼某某號灰色北京現代轎車,行至放牛村某組處時與行人張某某、沈某某相撞,造成張某某、沈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某未停車保護現場,報警,駕車繼續由北向南行駛,行至路口處時,車輛翻入道路東側溝內,被告人陳某某棄車逃逸。經鑒定:從送檢的陳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2.51mg/100ml。傷者沈某某右上肢、右下肢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一級;傷者張某某右上肢、右下肢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一級。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張某某、沈某某陳述,證人趙某某、吳某丙證言,常住人口查詢,駕駛證信息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理化檢驗報告,歸案情況,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審判員 劉思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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