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61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6-7)
(2016)吉0403刑初61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戶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現因涉嫌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執行逮捕,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爽、李堯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房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駕駛載有偽基站相關設備的面包車在遼源市利用該設備發布信息時,被遼源市交警支隊民警查獲。被告人房某某利用偽基站相關設施,擅自占用通信頻道發送清洗地熱信息44751條,每個用戶接收一條短信,偽基站每次影響用戶8到12秒,總影響時間折合約為124小時。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房某某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房某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2016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駕駛載有偽基站相關設備的面包車在遼源附近利用該設備發布信息時,被遼源市交警支隊民警查獲。被告人房某某利用偽基站相關設施,擅自占用通信頻道發送清洗地熱信息44715條,每個用戶接收一條短信,偽基站每次影響用戶8到12秒,總影響時間折合約為124小時。
上述事實,被告人房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遼源市分公司說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遼源分公司說明,吉林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遼源管理處情況說明,照片,錄像光盤三張及被告人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前科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群發短信的方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當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房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身患強直性脊柱炎,家中生活困難,是吉林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故依法可酌予從輕處罰。根據房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房某某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公安機關移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NOKIA手機一個、筆記本電腦一臺、GS電池一個、無線鼠標一個、短信群發機箱、短信群發天線、U盤一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姜 影
人民陪審員 侯 雁
人民陪審員 費麗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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