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47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6-7)
(2016)吉0403刑初47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男,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住遼源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辯護人韓帥,吉林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2015)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詐騙罪,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了(2015)遼西刑初字第5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甲提出上訴。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了(2016)吉04刑終35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路冰輝、李堯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韓帥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4月份,張某甲因在兩處房屋動遷問題通過孫某某找到被告人陳某甲,求其幫忙辦理房屋動遷相關事宜。隨后在孫某某辦公室內張某甲在孫某某在場的情況下將要動遷房屋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批件交給陳某甲。2012年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張某甲交給他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批件,并偽造了自己同房屋產權證登記人張某乙和土地使用批件的申請人周某某兩份房屋買賣協議,以自己和家人的名義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非法獲取四套樓房并據為己有。陳某甲詐騙的四套樓房價值為363197.6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甲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某甲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
辯護人韓帥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沒有前科劣跡,一貫表現良好;2、已返贓,得到被害人諒解;3、當庭自愿認罪,請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6年被害人張某甲從徐某某手中買下有照兩層樓一處(房照名為張某乙)、無照平房一處(批件申請人為周某某)。2011年4月份,被害人張某甲因上述兩處房屋動遷問題遇到困難,便找到朋友孫某某(市房產局工作),讓其找人幫忙辦理動遷的相關事宜。幾天后孫某某找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甲稱可以幫張某甲辦理房屋動遷事宜,隨后孫某某安排張某甲和陳某甲在孫某某的辦公室見面,在其辦公室內張某甲將要動遷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批件交給陳某甲。當時三方商定事成之后張某甲給陳某甲1萬元好處費。2012年陳某甲用張某甲交給他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批件,并偽造了自己同原房屋產權人登記人張某乙和土地使用批件申請人周某某的兩份房屋買賣協議,以自己和妻子張某丙、兒子陳某乙、妹妹陳某丙的名義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交了房屋差價款共計2.6萬元,從而獲得四套樓房并據為己有。經相關部門評估陳某甲騙取的四套樓房除去自己承擔的費用外非法獲利價值為363197.60元。現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害人張某甲達成了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陳某甲向張某甲返還樓房兩套(被拆遷人陳某乙,被拆遷人陳某丙)及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上述房屋手續及現金交本院執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及辯護人韓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相關書證《補償安置協議書》四份,扣押、發還清單,遼源市西安區房屋征收經辦中心的”情況說明”,房屋所有權證、私人建房申請書,房屋買賣協議三份,房屋買賣合同、收條,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的情況說明,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證人孫某某、馬某某、徐某某、于某某的證言,鑒定意見,訊問陳某甲同步錄音錄像光盤(5張),諒解協議書及被告人陳某甲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陳某甲當庭認罪態度較好,沒有前科系初犯,已返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故其辯護意見理由充分,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甲構成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甲認罪態度較好,已返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雖公訴機關指控詐騙數額巨大,但為了化解矛盾,利于社會和諧,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本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故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綜合陳某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姜 影
人民陪審員 張愛玲
人民陪審員 郭 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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