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69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6-3)
(2016)吉0403刑初69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女,戶籍地吉林省遼源市,住遼源市。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16時20分許,在漢堡炸雞店內買漢堡時,趁人不備,盜走店內吧臺上放著的一部金色oppoR9手機,陳某某隨即乘坐朋友閆某某的黑色轎車離開。經遼源市西安區價格監督檢查局鑒定,被盜手機的價格為人民幣2200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到仙城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實施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16時20分許,在漢堡炸雞店內買漢堡時,趁人不備,盜走店內吧臺上放著的一部金色oppoR9手機,陳某某隨即乘坐朋友閆某某的黑色轎車離開。經遼源市西安區價格監督檢查局鑒定,被盜手機的價格為人民幣2200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到仙城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盜竊手機已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證人莊某某、李某某、閆某某的證言,仙城分局扣押發還清單、辨認筆錄照片、視頻來源說明,吸毒人員見面排查登記表、現場勘驗檢測報告,陳某某作案過程軌跡抓拍照片,價格鑒定意見,被告人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及一張盜竊視頻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私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時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陳某某在實施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陳某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已退贓沒有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家中生活困難,是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父親患有嚴重肺結核疾病,犯罪情節輕微,故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根據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姜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 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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