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70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6-2)
(2016)吉0403刑初70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住吉林省。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趙珍妮、李堯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從趙某某(已判刑)手中低價購買一輛紅色無牌照、無鑰匙、無相關手續的豪爵SUZUKI型摩托車,經鑒定該車價值4170.00元。盜竊該摩托車的罪犯湯某某已被判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發還物品文件清單、湯某某系列盜竊摩托車一覽表、判決書)、證人湯某某、趙某某、孫某某的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張某某均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摩托車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且該摩托車價值在四千元以上,故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張某某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贓物已退還,可酌定對張某某從輕處罰。根據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周鳳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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