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字24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5-23)
(2016)吉0403刑初字24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戶籍地:遼源市。現住遼源市。因玩忽職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戶籍地:遼源市。現住遼源市。因玩忽職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某,女,戶籍地:遼源市。現住遼源市。因玩忽職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石某某,男,戶籍地:遼源市。現住遼源市。因玩忽職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石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指控。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宣告判決前,公訴機關決定撤回起訴。本案起訴書即行作廢。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撤訴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準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公振山
人民陪審員 侯 雁
人民陪審員 費麗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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