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34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5-6)
(2016)吉0403刑初34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戶籍地吉林省,現住遼源市。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爽、王英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季某某于2015年10月11日17時許,駕駛淮海牌電動三輪車沿人民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四百貨信號燈路口北側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大陽牌電動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李某某受傷。經查,季某某駕駛車型與其準駕車型不符,在此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經遼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李某某傷情屬于重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季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季某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季某某于2015年10月11日17時許,駕駛淮海牌電動三輪車沿人民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四百貨信號燈路口北側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大陽牌電動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李某某受傷。經查,季某某駕駛車型與其準駕車型不符,在此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李某某傷情經遼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屬重傷二級。雙方已自行和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及其診斷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單,鑒定意見及告知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行政處罰案卷,賠償調解協議,諒解書,收條,錄像光盤二張及被告人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季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且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故可酌予從輕處罰。綜合季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姜 影
人民陪審員 侯 雁
人民陪審員 費麗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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