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21號
——吉林省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6-5-5)
(2016)吉0403刑初21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住遼源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審。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遼西檢刑檢公訴刑訴(201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爽、王英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中午11時許,在公交車上,被告人李某某因向司機張某某(被害人)詢問何時發車一事,與張某某發生口角。張某某從駕駛座位起身后,李某某誤認為張某某欲對其加害,便隨手向張某某面部撓了一把,造成張某某的左眼皮出血。張某某隨即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李某某主動與其母親將張某某送到醫院治療,且交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經鑒定,張某某的下眼瞼撕裂傷,下淚小管離斷,傷情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病歷、民事賠償和解協議)、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張某某的諒解,且張某某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鑒于李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本著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處罰的原則,對其可免予刑事處罰。根據李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周鳳武
人民陪審員 費麗華
人民陪審員 侯 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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