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刑初107號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2016-7-13)
(2016)吉0523刑初10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由某某,女,吉林省輝南縣人。曾因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于2014年4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行政處罰人民幣二萬元。現因涉嫌開設賭場,于2016年4月18日被輝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輝檢刑檢刑訴(2016)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張國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由某某在輝南縣樣子哨鎮菏澤園小區租用的門市房內,放置兩臺捕魚機,一臺蘋果機,共計21個座位,經營期間非法獲利人民幣9000余元。經鑒定,上述三臺機器系賭博機。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由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博機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由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由某某認罪,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至19日期間,被告人由某某在輝南縣樣子哨鎮菏澤園小區一門市房內,利用租賃的場所,設置用于賭博的游戲機供他人賭博使用,其中二臺捕魚機,一臺蘋果機,共計21個可獨立操作單元,均能正常使用。經營期間,由某某非法獲利9200元。經通化市公安局檢驗,三臺游戲機均屬于賭博機機型機種。案發后,由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趙某某等人的證言,收條,通化市公安局勘驗檢查筆錄,通化市公安局檢驗意見書,扣押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現場照片,投案自首說明,前科劣跡情況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由某某非法開設賭場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即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由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罰金)、第六十四條(追繳違法得)、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緩刑)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由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被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200元,由扣押機關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魏洪宇
代理審判員 于媛媛
人民陪審員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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