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刑初105號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2016-7-7)
(2016)吉0523刑初10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佟某某,男,吉林省輝南縣人。因涉嫌容留賣淫,于2016年4月6日被輝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8日被輝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輝南縣看守所。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輝檢刑檢刑訴(2016)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容留賣淫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張國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佟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31日,在輝南縣朝陽鎮自己經營的旅店內,先后容留史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從事賣淫活動,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佟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庭審中,佟某某認罪。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史某某等人的證言,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投案自首說明,前科劣跡證明,扣押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某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即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鑒于佟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佟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奇
審 判 員 魏洪宇
人民陪審員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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