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刑初63號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2016-5-6)
(2016)吉0523刑初6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吉林省輝南縣人。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5年5月28日被輝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輝檢刑檢刑訴(2016)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蘇曉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10日14時30分,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高集崗陳家屯路段時,因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6mg/100ml。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某認罪,無辯解。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無前科劣跡證明,抓獲經過,交通事故受案登記表,行政措施憑證,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查詢單,駕駛證復印件,病情介紹,王家屯村委會證明,交通事故證明,情況說明,鑒定文書,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薛慧姝
審 判 員 李 奇
人民陪審員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賈 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